整顿漕粮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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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的赋税收入以田赋为主。清代田赋的征收,包括地税和丁税。地税或征银,
或征麦、米、谷等物,依地亩多少计额,按所产物种及国家需要决定征收品类;丁
税为成年人的人口税,征银。山东纳赋的田地定为97万余顷。清代又有漕粮之制,
即征收南方省份的大米水运以供京师。山东为有漕省份,有69州县须交纳漕粮。漕
粮原为征粮(粟米、麦、豆),称为本色,后亦可征银钱,称折色。山东所负担的国
家赋税,除地丁银和漕粮外,还有“耗羡”(即官员的“养廉银”),为正税之外的
附加税,随田赋征收。由于赋税名目繁多,征收办法又因灾情、年景及京师仓储等
情况有漕粮折色、改兑等变通办法,地方官吏多借机浮收侵吞,国家税收得不到保
障。
对漕粮赋税征收中的弊端,咸丰末年巡抚谭廷襄即加以整顿,统一规定了钱粮
折银的价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浮收现象。到同治年间,鸦片战争后“银贵钱贱”
现象愈加严重,贪官污吏中饱肥私,故意多折钱文,造成漕粮赋税征收中浮收问题
有增无已。山东农民纳税时,每两银需缴钱4000文以上,不少州县每两银收钱5200
文。后来清廷虽把银价定为每两折钱4800文,但仍高于时价。巡抚阎敬铭鉴于“山
东漕折浮收极重”的状况,“别定新章”,将漕粮折色额奏准定案,规定:“凡各
州县征收,每石以十二千为准”,即每正米1石折收制钱6000文(京钱12000文),另
耗米1斗5升折收制钱900文,共6900文。此后各州县便有所节制, 其数额亦有所差
别。
此外,由于战争和灾荒,农业生产不景气,使田赋征收不畅,经常无法照额起
解。山东应缴纳的地丁银,每年约有330万两,其中应有300万两解交京城。同治年
间,每年实际解交不过百余万两。巡抚阎敬铭和丁宝桢陆续对此严加整顿,一方面
奏准清廷减免一定的数额,“以苏民困”;另一方面,在行政开支中,责令下属不
准借工程等名目报销正项。
在这一时期,对附加于田赋中的杂税也有所清理。1864年3月, 阎敬铭鉴于团
练已停办,地方经费紧张,上奏请求停止征收亩捐,获清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