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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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年9月,在镇压了邹县白莲池教军起义之后, 山东巡抚阎敬铭根据清廷的
旨意,对邹、滕等县因当地农民大批参加起义军或避住他乡而致荒芜的田地,试行
招民认垦,清廷命已革直隶总督文煜、已革按察使孙治留在山东,专司办理兖州、
东昌等处清查田产、招抚灾民事宜。后来,阎敬铭经过调查,认为“曹、单等处强
悍贫民,未便移诸兖州荒乱之地”,而黄河以南东阿、平阴等处及黄河以北灾民,
又都安于本土不愿迁移,便奏准清廷停止实行移民认垦的方案,对邹、滕、东昌等
县荒田的处理,改为限期一年,由当地农民回籍认领,超限未领的,一律收归官田。
在清理田产的过程中,阎敬铭派地方官查出邹、曲、泗、滕、费5 县未经认领
的荒田332顷。对以上田产的处理办法,清廷准予按阎敬铭的奏议, 以一年为限,
对原有地产的逃亡户,在限期内回籍认领的,即给其原产业耕种,超限无人认领的
田地归于官田。查出的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变卖。此外,文煜查出东昌、曹州、
临清、兖州等地属农民军的田产357顷、绝产荒地334顷,清廷准其奏议,一律归入
官田,招佃耕种,按亩交租。滕县被官军杀绝民户所属的绝产2顷88亩多地, 未一
律收入官田,除零星地亩不计外,由阎敬铭派人查明有绝产地亩在数十亩以上的,
召集该户家族其他人,如有愿过继子嗣为其立后的,即将田产归新主户,以示“朝
廷继绝存亡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