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与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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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编制管理,是在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
  (一)集中领导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上级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办法,确定方针、政
策和基本原则,然后由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自己的职权范围组织实施;二是凡机构设
置和编制总额的变动,必须由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后,报上级审批。
  建国以来,机构编制工作在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方面,还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制度:
(1)专项报批制度。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必须有专门报告呈批和专项文件批复,一
般不能附加在其它工作文件之内,否则,不能作为必须办理和执行的依据。(2)“
一枝笔”审批制度。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由主管编制的领导同志决定并审签,其他
领导人一般不能随意决定或审批;同时,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报告和文件,由编制
主管部门归口办理,其它部门不能越权管理。(3)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机构
编制方面的工作,尤其不得对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作硬性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就是
法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遵守,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随意变更或擅自增加
和扩大编制。
  (二)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都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省级党政群机关
的机构设置与调整,以及全省行政编制的总额,由中央一级审定;省以下地方各级
政府在编制方面的职权分别为:
  省级。根据中央核定的编制总额,分配下达和管理所属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人
员编制;直接管理省直各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的设置;审批市、地一级
党政群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市、地级。根据省下达的编制总额,分配下达和管理所属各级国家机关的人员
编制,直接管理市、地属党政群机关各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及其内部机构设置,审
批所辖县、市、区各工作部门的设置与调整。
  县(市、区)级。根据市或地区下达的编制总额,确定和管理县(市、区)直属党
政群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并负责所辖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党政
工作人员编制的管理。
  除上述对各级国家行政编制和党政群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外,各级编制管理部
门还负责同级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企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机构设置,并审定其事
业编制和企业编制。
  (三)分类管理
  即对不同性质的编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机构编制一般分为国家机关编制
(即行政编制)、国家事业编制、国家企业编制三大类。凡属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
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派、政协、人民团体的机构编制,均列为国
家机关编制。凡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
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列为国家事业编制。凡为国
家创造财富,积累资金,从事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
其经费由企业成本费开支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列为国家企业编制。
  管理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行政编制),是编制工作和编制部门的一项主要任务,
其基本办法是按照《宪法》、《组织法》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设置
机构和审定编制定额时所掌握的基本原则是: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的前提下,注意
精简、统一、效能。为此,分工不宜过细,层次不宜过多,人员要精干,职责要明
确,同时要因地因时制宜,根据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的要求,进行编制管理。
  管理事业机构编制,着重于审批机构和编制定员,其人员的控制一般由政府各
职能部门根据其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主要有三种办法:一是制
订宏观发展规划,二是制定编制定员标准,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审批机构编制。
  各级编制部门所管的企业机构编制,是指那些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企业管理机
构,如各政府部门所属专业公司、总公司等。对这一部分机构编制的管理,一般是
根据实际需要而直接审批机构和编制。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
改革的开展,对行政性的专业公司进行压缩和整顿,总的方向是:要求这种机构与
政府分离,能改为经济实体的要改成经济实体,或改成经营性、服务性公司,不附
属于国家机关,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当地注册登记,照章纳税。到1985年
底,这种改革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