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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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休是离职休养的简称,始称长期供养或免职休养。该项制度自1958年以后逐
步建立和实行,是对建国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一
定年龄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时,从工作岗位上接替下来,离职休息,由国家供养并
给予从优照顾。
  (一)离休制度的建立与沿革
  1958年,对部分年老体弱的干部,采取调离现职、工资照发、长期供养的办法
进行安置。196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副县长以上干部的长期供养问题作出规定。
该制度尚未普遍实施,因“文化大革命”而中断。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国
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陆续颁发了
一系列规定,使干部离休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二)离休条件
  1.工作时间和职务方面的规定。1958年规定长期供养人员的条件是:第二次国
内革命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年老体衰担负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1965年
规定:副省长以上干部;1942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以上干部;1937年6月
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干部。1978年规定: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1942
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副县长级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正
副专员级以上干部。符合离休条件已办退休的改办离休。1980年,将离休范围扩大
为建国以前和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14级和18级以上的干部。1982年,
进一步将离休范围扩大为建国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
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老干部。1985年又规定,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
作的,可享受离休待遇。
  2.年龄方面的规定。1982年之前只笼统规定为年老体衰。1982年4月明确为:
正省级65周岁,副省级和正副厅(局)级60周岁,其他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身
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
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
  (三)离休待遇
  总的原则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
  1.政治待遇。在看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重要政治、文化活动
方面,与在职时基本相同。从1982年起,国务院授予离休人员“老干部荣誉证”,
以表彰其历史功绩。
  2.生活待遇。除原工资照发外,所享受的其他物质待遇主要有:
  生活补贴费。从1982年4月起,对行政9级以下离休干部,按1937年7月6日以前、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1943年1月至1945年9月2日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划分,
每人每月分别发给2个月、1.5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额作为生活补贴。
  部分适当提高待遇。1979年1月规定,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离休费低
于17级的,一般提高到行政17级。1982年规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过厅
(局)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和未担任过县(处)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离休人员,一
般提高到厅(局)、县(处)级待遇。1984年3月又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正厅(局)
级离休干部提高到副省级待遇。截止1985年底,全省共有21名厅(局)级干部、4228
名县(处)级干部、30832名其他干部分别提高到副省级、副厅(局)级、副县(处)级
待遇,另有525名其他干部提高为副厅(局)级待遇。
  福利性待遇。一般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的各项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1981年省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有福利费,洗理费,粮价、副食品、取暖、房租补贴
等,以后又增加了防暑降温费、交通补助费等,1984年又增加了经费节余奖、图书
补助费等。公费医疗和疗养与在职时一样并从优照顾,并在粮食花色和食油定量上
享受适当照顾。对于探亲、住房、用车、丧葬、遗属照顾方面,享受同级在职干部
的待遇。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或饮食起居需扶助的,按规定发给护理费。还拨专款
由单位统一掌握用于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开支。易地安置到城镇和农村的,分别发
150元和300元安家补助费。
  为搞好对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都建有专门机构。同时,兴建和完善
管理服务设施。到1985年底,全省累计投资3100余万元,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室、
站)6687处,作为老干部开展文体活动,进行学习、咨询服务的阵地。各地还经常
组织老干部参观游览,举办老年大学、气功训练、书画展览等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
的活动。许多离休的老干部,还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或专题研究,很好地发挥了参
谋、咨询作用,或参与史志编纂、撰写革命回忆录,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涌现出
一大批余热生辉的典型。
  据1985年底统计,全省累计离休干部148454人,已去世11772人,实有136682
人。现有离休干部中按职务分:副省长以上的10人,正副厅(局)长级730人,正副
县处级8989人,其他干部126953人;按系统分:行政机关37734人,事业单位40757
人,企业单位5819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