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休假、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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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各种休假和请假待遇,除每星期日享受公休假外,每年
还享受法定节假和探亲假。50年代初还实行过年休假。工作人员患病,可请病假。
女工作人员生育有产假。另外还有婚假、丧葬假以及个人和家庭有急事临时请事假。
工作人员依照规定休假或请假,均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
  1.节假。全体人员享受的节假共7天,其中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
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以上假日,如逢星期日,则在次日补假。另外,还有部分
人员享受的节假,包括“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青年放假半
天。
  2.年休假。1952年12月曾规定:省人民政府正副主席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每年
休假30天;正副厅局长、专署正副专员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每年20天;各级人民政
府办事员以上工作人员,每年10天。上述人员中如有平时工作特别繁重而体质又较
差者,可酌情延长休假期。但此制度自1955年,特别是1957年以后,由于开展一系
列政治运动而自行停止执行。
  3.探亲假。国务院于1958年2月颁布《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
待遇的暂行规定》,1981年3月又重新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59
年,劳动部发出关于职工结婚可请婚假、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的有关规定。
  4.请假。关于请事假期间的待遇,建国初期没有统一的和明确的规定,一般也
均未扣发工资。1956年国务院人事局正式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不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