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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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国初期供给制人员供给标准。供给包括伙食、服装、津贴。伙食分为大灶、
中灶、小灶3种标准。灶别划分的依据是职务高低、参加革命年限、对革命的贡献,
另外,作战受伤、被捕受刑等情况也作为考虑因素。1950年2月规定的标准是:
  菜金及燃料。每人每日:大灶:油3钱(16两1斤,下同)、肉4钱、盐5钱、粗菜1斤、
原煤1.4斤或木柴2斤;中灶(轻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原煤2斤或木柴3
斤;小灶(重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3.7倍计算,原煤2.5斤或木柴4斤。
  食粮。每人每日1.5斤。在吃小米、高粱、玉米等杂粮地区可调剂食用细粮,标
准是:大灶10~20%,中灶及轻病号50%,小灶及重病号80~100%。
  服装费。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1套、单帽1顶、夹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
草帽1顶,棉衣3年2套,棉被4年1床,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
  津贴费(零用钱)。每人每月津贴标准按如下规定以实物或折款发给:猪肉1斤,
肥皂2/3块,牙刷1/6把,牙粉2/3包,理发费(折米)2斤,毛巾1/6条;工勤人员发
烟叶8两,干部发纸烟,专员级以上干部15盒,县级干部10盒,区长级以下干部5盒。
  另规定技术人员(包括技术工人)的技术津贴标准:每人每月猪肉:甲等5斤,
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2斤。有特殊贡献的,最高可达15斤。
  年节费。新年、春节、国庆节每人发肉1斤。
  保健费。每人每月肉:甲等5斤,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2斤。
  老年优待金。45岁以上人员参加革命满5年以上者,不分干部、勤杂人员,每
月发给肉1斤;满8年以上者,每月发给肉2斤;满12年以上者,每月发给肉3斤。
  妇婴费、保育费(略)。
  关于灶别待遇的规定,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的普通工作人员,一般实行大灶待
遇。享受中灶待遇的范围:正副县级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满8年,普通干部满12年,
不是干部人员工作满15年,财会、医务、机要、文印、演员、研究员、翻译、编译、
记者等人员工作满8年。享受小灶待遇的范围:正副厅长、正副专员及其他同级人
员参加革命工作满12年以上者;机要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期满15年以上者;参加革命
工作期满15年以上曾受敌人严重残害或多次作战负伤等而影响健康,现为县长级工
作者。凡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供给制的民主人士及专门技术人员,按职务评
定灶别,不计年限。
  供给制人员,1951年实行小包干办法,即将伙食部分按供给标准,以一定数量
的实物和货币发给个人。1952年3月扩大包干范围,并统一了津贴标准,以担任的
职务为主,参照德才和资历等条件,分为10等24级,每人每月津贴标准为:最低4
.1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最高176万元;连同伙食、服装等费用合计,最低者为
18.32万元,最高者202.42万元。1952年7月以后实行的供给标准,分为29个等级,
通用工资分计算。最高1级为1706分,最低29级为85分。省级在4级以下,即省级最
高可达1000分;专署、省辖市为10级以下,最高可达402分;县级在14级以下,最
高可达227分。每1工资分折合实物的种类与数量为:食粮0.80市斤,白布0.20市尺,
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00市斤。每月按照当时市场物价,统一计算
出每1工资分的货币值,再根据每个供给制人员工资分,算出每月供给的货币数量。
  2.建国初期工资制人员的工资标准。1952年确定的工资制人员工资标准,亦分
为29个等级,最低为29级85分,最高为1级2200分。省级在6级以下(1066分以下),
专署、省辖市在10级以下(656分以下),县级在14级以下(432分以下)。1955年1月
至6月又提高工资标准,1级为2400分,29级为90分,省级在5级以下(1300分以下)。
  3.1955年全部实行工资制的工资标准。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附有行政人员、政法人员、
技术人员、翻译人员、工人等工资标准表。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见表4-1(省
内在5级以下)。

  由于各地物价有差别,除上表所列工资标准外,另加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百分
数的物价津贴,其标准按所划定的物价区确定。山东省内当时分为5个物价区,即
济南区,津贴8%;烟台区,津贴12%;青岛区和羊角沟区,津贴10%;历城区,
津贴6%。各物价区包括的范围:济南区,包括济南市;烟台区,包括烟台市、长
岛特区;青岛区,包括青岛、威海两市及附近20个县;羊角沟区包括寿光县羊角沟
镇;其余各县均列入历城区。
  省内各级人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范围:正副省长级9至5级,正副厅局长、
专员、市长级14至8级,正副处长、县(市)长级和省辖市局长级17至11级,正副科
长、县(市)局长级21至14级,各级科员24至18级,各级办事员26至23级,勤杂人员
30至25级。
  4.1956年工资改革所确定的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共有6表:
第一表为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第二表为审判、检察人员工资标准,第三表
为民警人员工资标准,第四表为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第五表为翻译人员工资标
准,第六表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的工资标准。各工资表中按不同地区物价和生活
水平又分为11类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3至5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
见表4-2。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对照:
  省人民委员会:省长、副省长9至5级,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12至8级,正副
秘书长、正副厅局长13至9级,厅属正副局、处长16至12级,厅局属正副科长18至
14级,局、处属正副科长19至15级,科员22至18级,办事员26至23级,勤杂人员30
至25级。
  省辖市和专员公署:正副市长、专员14至10级,正副处局长16至13级,正副科
长18至14级,处属正副科长20至16级,科员22至18级,办事员26至23级,勤杂人员
30至26级。
  县(市)人民委员会:正副县(市)长18至13级,正副局、科长21至17级,办事员
27至24级,勤杂人员30至27级。
  区公所:正副区长22至18级,助理员27至21级,勤杂人员30至27级。
  乡、镇人民委员会:正副乡、镇长27至21级,文书30至24级。
  该工资表自1956年颁布以后,国家曾先后4次降低部分人员工资标准。适于山
东范围工资区17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后的工资标准列表见表4-3。
  5.1985年工资改革所确定的工资标准。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工
资改革,所确定的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共有6表,即: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行政人员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省辖市、行署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标准表,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广州等八
个城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工程技
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中央、省和省辖市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
位工资标准表。山东省在1985年工资改革中执行五类区工资标准,不久即改行六类
区标准并长期实施。省级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见表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