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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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绝大部分人员仍继续
实行供给制。1951年起,供给制逐步改为“包干”的形式,即将伙食、服装等折成米
或款包干供给。另一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工资制。工资支付,以小
米市斤为单位,按米价折款。实行工资制的,多是专业技术人员、旧政权留用人员以
及建国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1952年,国家对报酬办法进行了改革,统一以工资分作
为供给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标准。
  1955年7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并将以实物支付工资的制度
改行货币工资制。这是建国后在工资制度方面的一次根本性改革。1956年又进行了
工资制度改革,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采取了“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形式。1985
年,进行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