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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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山东〗〖权力〗〖概述〗
清代宣统年间,清廷宣布“预备仿行立宪”之后,在山东资产阶级立宪派的发起和推动下,1909年10月在济南成立了山东咨议局,山东从此有了地方政权的咨议机关。山东咨议局成立后,依照《各省咨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规定的职权,主要开展了选举资政院议员,议决咨议局的自提议案,议复、议决抚部院发交咨议局的议案及咨询案,呈交抚部院的请愿书及建议文,受理各类请愿书等工作。
民国时期,山东省先后建立了北洋军阀政权、国民党政权、解放区民主政权的省议会。

〖北洋军阀〗〖山东省议会〗
北洋军阀政权山东省议会, 自1913年2月成立,至1928年结束,断断续续经历了三届。省议会依照《省议会暂行法》行使了审议权、建议权、质询权和纠弹权,并受理了本省人民关于本省行政方面的请愿等。
〖国民党〗〖临时参议会〗
国民党山东省临时参议会, 自1942年5月成立,至1948年结束,经历了两届。省临时参议会依据《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听取国民党山东省政府的施政报告和有关部门的报告,通过并作出有关决议,通过或修正通过省政府提交的议案、省参议员提出的议案和临时动议案,受理请愿案,听取议会报告,选举国民参政员、省参议会委员、省监察院监察委员,通过有关规则和宣言等。
〖民主政权〗〖临时参议会〗
民主政权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于1940年8月成立,1945年8月改称山东省参议会,至1949年结束。它既是民意机关,又是权力机关。省临参会、省参议会及其驻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认真行使了各项职权,主要是听取并审议省战工会、省政委会、省政府的重要报告,作出重要决议、决定,讨论通过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制定了地方性法律法规,选举出临参会驻会委员会、参议会驻会委员会成员和省战工会、省政委会、省政府、省人民政府成员等。

〖建国后〗〖权力〗〖概述〗〖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东省的权力机关先后为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0年3月成立,代行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省各代会及其协商委员会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暂行组织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主要是听取和通过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听取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山东军区的重要报告,并对上述报告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选举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各代会协商委员会组成人员。 1954年8月,成立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从此结束了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过渡形式。省人民代表大会至1985年底共经历了六届。省第一至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所赋予的职权,听取并审议省人民委员会、省革命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的工作报告,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选举省人民委员会、省革命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省人民检察院及地区分院工作人员,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等。省第五、六届人大常委会,也认真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主要是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任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省人民检察院和地区分院检察人员,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