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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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惩工作管理体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包括奖励和惩戒两部分内容。惩戒工作,在建国初
期由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承办。1955年3月,省监察委员会改为省监察厅,
惩戒工作遂由省监察厅负责。1959年12月,省监察厅撤销,惩戒工作移交省人事局,
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局监察处办理。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由各级人事局负责。1980年,
省人事局增设了奖惩任免处。奖励与惩戒的具体工作,一般由各部门、各单位依据
有关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奖惩条件和标准办理。
  (二)奖惩种类
  奖励。建国初期,奖励分为嘉奖、物质奖励、晋级三种。1952年规定,奖励分
为5种:表扬或奖品;记功或二等奖金;记大功或一等奖金;记特等功或特等奖金;
授予荣誉称号(工作模范、劳动英雄或人民功臣)或荣誉奖金(包括四等荣誉称号或
四等奖金、三等荣誉称号或三等奖金、二等荣誉称号或二等奖金、一等荣誉称号或
一等奖金)。1957年规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
通令嘉奖6种。1985年颁布的《山东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中,将奖
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两类。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
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六种(各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有的也可
以同时并用);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和通令嘉奖两种。
  惩戒。建国初期,惩戒分为批评、警告、记过、停职、撤职、撤职查办6种。
1952年规定,惩戒分为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6种。1957年规定,
惩戒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80
年代又重新规定了上述的8种惩戒。
  (三)奖惩条件
  建国初期规定,凡工作积极主动,具有高度责任心,或肯钻研,有创造性,具
有高度事业心者;工作或生产建设中致力发明、创造、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建
设性意见尚未产生价值或发挥作用,但需给以精神鼓励者;服从组织领导,遵守纪
律制度,执行政策法令,堪称模范者;积极响应号召参加运动,起带头作用者;努
力学习,使思想、业务水平显著提高者;关心群众生活,热爱群众工作堪称表率者;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上下团结一致,工作中能统一发挥力量者(指单位)等,给予
不同奖励。
  1952年规定,凡超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或出色完成行政任务者;工作或建设
中有发明创造、改进,或提合理化建议、建设性意见经采纳有效者;保护国家财产
或节约人民资财有功者;防奸保密有功者;做好思想领导与业务领导使干部思想政
策、业务或文化水平普遍提高者(指领导干部),予以记功或发给奖金。立有特功,
其功绩堪为一地区或全国旗帜者;功绩卓著,需长期保持其荣誉者,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授予不同等级的荣誉称号:其模范行为堪为一县或相当于县的旗帜者,授予四
等荣誉称号;堪为一省或相当于省的旗帜者,授予三等荣誉称号;堪为一大行政区
或相当于大行政区的旗帜者,授予二等荣誉称号;堪为全国旗帜者,授予一等荣誉
称号。工作模范称号,一般适用;劳动英雄称号,主要适用于建设事业中的立功人
员。屡次立功,在困难或危急情况下立功的,能推动他人或其他单位立功的,可酌
情提高奖励等级。
  凡违犯国家政策、法令、决议、指示或计划者;违犯机关规章、制度或劳动纪
律者;违抗组织,不服从领导者;越权渎职或遇重大问题事先不请示,事后不报告
者;挟嫌报复或利用职权欺压人民者;玩忽职守、拖延敷衍或推脱责任者;消极怠
工或擅离职守者;阳奉阴违、隐瞒或谎报情况以蒙蔽领导者;铺张消费或毁坏公共
财物者;包庇纵容坏分子或破坏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以至撤职惩
戒。所犯错误情节极其严重,并品质恶劣屡教不改或违犯国家刑事法令但仅须予以
开除行政处分的,予以开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犯罪行为经法院判处管制的,一
律撤职;判处劳动改造以上刑事处分的,一律开除。
  后来国家颁发的有关奖惩的规定,其基本内容与建国初期类似,个别内容有所
调整。如1957年,在奖励标准方面列有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斗争的功绩等方面内容。
在惩戒方面列有对泄露国家机密以及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等违法和不良行
为的处分等。80年代,在集体奖励标准方面,强调领导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
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尊重
知识、尊重人才,重视干部“四化”建设,带领群众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等方面的
内容;在惩戒方面,进一步明确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
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处分。
  (四)奖惩实施情况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颁布的奖惩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奖励工作的有关事宜。同时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错误需
要给予惩戒处分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一级党委研究确定并报上一
级党委批准,然后再由相应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有相当
多的是党员干部,他们犯了错误往往只给予党内处分;错误严重的,既有党内处分,
也有行政处分。建国以来,奖惩工作在多数年份能够比较正常地进行,但有时也受
到干扰,如在50年代至60年代的一些政治运动中,尤其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的扩大
化,以及1959至1960年进行的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斗争,使国家机关中的许多干部
受到错误处理。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员在1962年以前得到甄别,其他一般在1980年
前后落实党的政策中解决了多年的遗留问题。1982年以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
奖惩工作逐步正规化。
  据统计,从1950到1965年,全省受到惩戒处分的干部共有22912人,其中受警
告处分的2144人,记过的2767人,记大过的1905人,降级的974人,降职的600人,
撤职的6550人,开除留用察看的1020人,开除公职的5831人,受其他处分(包括刑
事处分)的1121人。据1985年统计,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本年度受奖励27407人,
其中记功1417人,记大功359人,授予奖品或奖金11150人,升级329人,升职146人,
通令嘉奖1233人,其他形式奖励12773人;受惩戒943人,其中警告202人,记过118
人,记大过97人,降级70人,降职12人,撤职64人,开除留用查看134人,开除90
人,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100人,其他形式处分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