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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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国家机关任免的工作人员,是指按有关法律规定,除由选举产生的各级政
府领导人员以外的担任各种职务的人员。建国后,国家逐步制订并完善了各级国家
机构组织法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任免条例,划分了任免权限和任免范围,明确
了任免程序,从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同时,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政权机关干部的提拔和任免,一般由党组织负责考查和提名,
或政府机关推荐并报党委部门审查批准,然后由政府办理任免手续。地方政府各部
门的负责人一般不随政府换届而重新任免。职务的变更是根据工作需要而确定的。
  建国初期,省政府正副秘书长,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厅局长,直辖市
人民政府正副市长、委员、专员公署正副专员,县(市)人民政府正副县(市)长,由
省人民政府提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免。省政府各部门处级
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由省政府批准任免,报华东军政委员会备案。各部门科室正
副科长、主任及相当职务人员,由省政府直接任免。各部门科员、办事员及相当职
务的人员,经各部门会议讨论通过,由各部门首长批准任免。专署所属正副科长、
股长、科员、办事员和县政府秘书、正副科长、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由专员公署
任免。县(市)政府所属科局的正副股长、科员、办事员,区公所正副区长,乡政府
正副乡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任免。
  1957年以后,任免制度进一步健全,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免权限和任免手续作
出了更明确和更详细的规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原有的制度遭到破坏,造成
干部任免的混乱状况。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党政合一”的“临时权力机构”,
各级革命委员会负责一定范围的任免工作。省辖市、地区革命委员会和县(市)革命
委员会正副主任均由省革命委员会任免。各级革命委员会所属各部门的负责人由同
级革命委员会任免。到70年代,随着各级地方党委的建立,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由同级地方党委直接任免。1975年,中共山东省委颁布《关于干部任免审批权限的
规定》,确定省委、省革委各部、委、办、局副部长、副主任、副局长,党的核心
小组成员以上,各地、市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以上,县(市、区)委正副书记、革
委会主任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顾问等干部的任免,由省委审批。省委、省革委各部
门所属处、室的正副处长、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委托省直各“口”党的核心小
组(领导小组)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的任免,1979和1982年先后两次改变了办
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
长的任免,报经国务院或上一级政府批准”。1982年12月10日,重新修改的《组织
法》,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改为“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1982年2月颁布的《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
定,省政府任免或批准省府副秘书长、省厅局、委办副厅局长、副主任,各部门正
副处长,行政公署副专员、顾问、局长、处长,省辖市政府顾问、局长及相当职务
的人员;省政府授权行政公署任免本行署副处级干部和县政府顾问、局长、科长及
相当职务的人员;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市政府副处(局)级干部和所辖区、县的局(
科)级干部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县(市)人民政府任免县(市)政府的副局(科)长级干
部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1984年10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放了部分任免权限。1984年10月颁布的《山
东省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规定,行署正副专员、顾问由省
政府任免,省政府各部门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人员改由各部门任免,省政府授权行
署任免正副处级人员。
  据统计,1952至1965年,全省共提拔并任命相当于副县级以上干部69819名,
其中提拔干部最多的1956年达17623人,1957年最少,只有572人。1966年“文化大
革命”开始以后,因正常的任免制度遭到破坏而未能全面统计。1983至1985年,全
省提拔并任命相当于副县级以上干部12258名,其中行政机关3848名,企事业单位
8410名。在提拔的行政机关干部中,包括正副省长级8名,正副厅局级280名,正副
县级356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