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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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调配,主要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新建扩建
单位以及边远艰苦的地方或技术力量薄弱的部门配备干部,同时对一些使用不当的
人员以及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干部进行适当调整。干部调配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
限,分别由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主要是根据统一计划,并按照一定
手续办理。
  建国初期,由于各级政权机关急需完善,经济、文化建设正逐步展开,因而干
部调配的任务极为繁重。从1949至1952年,全省干部调配工作成绩显著:一是抽调
了31042名干部到新区(刚解放或解放较晚的地区)开展工作,对新区顺利完成接管
任务和建立政权起了重要作用;二是在三大运动(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
命)中,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华东局的指示,输送了10047名干部援助了其他省份,
充实了那里的政权机关,支援了抗美援朝;三是为进一步实施党的工作中心从农村
转向城市,加强对工矿企业的领导,从全省党政机关抽调了2156名干部到工矿企业
工作,其中有628人调入上海以及华东工矿和财经企业的领导机关工作。
  1953年以后,逐步完善了调配制度,调配工作转入正常。长期以来,在为重点
建设工程选派干部,为援助西藏选派干部,以及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等方面进行
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进入80年代,全省从外地引进了大量专业技
术人员。
  据统计,1949至1959年上半年(内缺1955年资料),全省整批调往外省的干部达
44878人,其中1952年以前调出的主要是支援新区,1953年以后调出的主要是支援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还有些调往边疆工作。另据统计,1951年至1959年9月,根据
省内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省内共调配干部121236人,主要包括1951年抽调抗美
援朝工作的干部、1952年抽调专职整党工作的干部、1953年调往厂矿企业和学校的
干部、1954年调往贸易系统的干部、1955至1956年抽调农村工作队和调往政法系统
及农林水系统的干部、1957至1958年调往文教战线和工业战线的干部以及1959年抽
调整顿人民公社的干部等等。
  1978年以后,干部调配原则是:调配干部应服务和服从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有利于干部“四化”建设,有利于人才的合理使用出发,
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坚持德才兼备
的方针,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调配得当;严格执行编
制定额,按照各单位的编制定员配备干部,调剂余缺;坚持合理的干部流向,主要
是从大中城市到小城市或乡镇,从内地到边远地区,从科技人员富余的部门和单位,
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从省外调入干部,除专业技术干部和
照顾夫妻关系外,应严格控制。
  调配手续。省委管理的干部调动,省委决定后,分别由省委组织部及有关分管
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省委管理范围以外的干部调动手续,省内调动,除进济南、青
岛市区者外,由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县组织人事部门自行联系,并办理调动手
续;跨省的干部调动,调往省外的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照顾夫妻关系
从省外调入的,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直各部门自行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调往省外时要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
局审批;新建单位、重点工程等需要从全省成批选调干部的,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
事局办理。以上干部调动,不论是省内还是省外,凡调入驻济南、青岛市区单位的,
属党群、政法、人大、政协系统的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系统的报省人事
局审批。据统计,1985年全省调入干部62200人,其中从省外调入3925人,从中央
直属单位调入1315人,从中央直属单位下放或划拨本省3241人,其余为省内调动。
本年,全省调出20215人,其中调出省外1127人,调入中央直属单位1273人,划归
中央直属单位的1495人,其余为省内调整。
  在干部调配工作中,多年来一直强调调配纪律,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树立全局
观念,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出发,坚持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对上级领导机
关确定的调动干部任务,要积极办理,认真完成,不准搞人才封锁;教育干部增强
组织观念,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做干部调配工
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以律己,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对违犯纪律、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由于坚持了上述调
配原则和纪律,从而保证了干部调配工作比较顺利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