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2&rec=188&run=13

  建国以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招收录用制度逐步形成。干部来源主要是吸收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及根据需要从工人、农民
和社会上闲散的科技人员和知识青年中招收录用。
  (一)招收录用
  建国初期,随着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急需大批各种各样人才,为
此,省人民政府于1951年发出《关于招收失学失业知识分子的指示》,决定当年在
全省分两批招收12730名失学失业的知识分子参加工作,由各专署、市政府负责统
一招收、统一分配,充实当地各有关部门,一小部分送省政府分配。招收条件:政
治纯洁,历史清楚,自觉自愿为人民服务并有培养前途,具有高小以上文化水平,
有各项工作专长,年龄在18岁以上35岁以下,身体健康。在以后的几年内也陆续采
取类似的办法招收工作人员。1952年,招收较多,全省共吸收录用干部24383人,
其中从工人中录用3323人,从农民中录用16095人,从城镇社会青年中录用4965人。
从农民中吸收的干部绝大部分从事小学教育和乡镇机关工作。
  1956年以后,全省干部招收录用工作纳入正轨。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制定出比
较完善的制度和办法,为各行各业,尤其是为教育系统、财贸金融系统和基层政权
机关充实了大批工作人员。在50年代和60年代中,以1956年从社会上招收录用干部
最多,共吸收32821人,其中从工人中录用4022人,从农民中录用9333人,从城镇
社会青年中录用19466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干部录用基本停止。期间,仍有一些工人、农
民从事干部岗位上的工作,以致形成大量的“以工代干”和“以农代干”。1979年
以后,开始较多地从社会上招收录用干部,同时要求各单位不再搞新的“以工代干”
,对原有的“以工代干”,按照一定条件转为国家正式干部。该项“转干”的工作
到1983年基本结束。据统计,全省已批准转干的有23万余人。
  1984年6月,省人事局和省劳动局联合发出《吸收录用干部工作的暂行办法》,
指出今后吸收录用干部的来源,主要是全民所有制正式工人,电视大学、函授大学、
夜大学、刊授大学毕业生中的非在职人员,闲散在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自学成
才的人员,以及城镇待业的高中毕业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从农民和集体所有制人
员中吸收录用干部,要有专项报告。《暂行办法》强调,吸收录用干部的条件是: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
分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身体健
康,年龄一般在25岁以下。据统计,1952至1965年,全省共招收录用干部167543人,
其中从工人和营业员中招收55112人,从农民中招收43734人,从复员退伍军人中招
收39518人,从社会和待业知识青年中招收29179人。1971至1985年,全省共招收录
用干部411318人,其中从工人和营业员中招收274335人,从农民中招收104056人,
从复员退伍军人中招收15146人,从社会和待业知识青年中招收17781人。
  (二)毕业生分配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干部的主要来源之一。建国后,国家
建立了由政府统一分配毕业生的制度。195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了高等学校毕
业生统一分配委员会。此后,历年均设有由省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事局等
部门组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局。各
地市也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接收与分配工作。毕业生分配工作的程序一般是,由省
计划委员会制订统一的分配计划,省人事局作出具体的调配计划,报省委、省政府
批准后,即对毕业生进行分配和派遣,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局会同有关高等学校组织
实施。1983年,毕业生分配体制改变: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制订,
仍由省计委负责;调配计划的制订和毕业生分配及分配后一年实习期内因分配不当
的调整工作,改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调整中的遗留问题,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
部门处理;毕业生转正后,对使用不当人员的调整和管理工作,由省人事局负责。
  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方针,在不同时期也有所不同。50年代,国家开始进行大规
模经济建设,急需大批专业人才,而大中专毕业生的数量满足不了国家建设的需要,
因此必须把为数有限的毕业生有计划地分配到国家最需要的岗位上去。为此,确定
的分配方针是:集中使用,重点配备。首先尽量满足国家基本建设的需要,其次是
加强教育和科研工作。60年代初期,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
导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毕业生分配采取集中使用,保证重点,
加强薄弱环节,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分配和保证学用一致的原则。对毕业生分配的重
点,首先是大力支援农业和尽可能满足国防尖端的需要,其次是加强工业、交通生
产建设的薄弱环节,第三是适当充实高等学校师资。1966年确定的分配原则为:加
强省内“三线”建设与农业,加强基础工业,适当兼顾轻工业及其他必须补充技术
力量的单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毕业生分配要求响应毛泽东主席“我们提倡
知识分子要到群众中去、到工厂去、到农村去”的号召,坚决贯彻执行面向农村、
面向工厂、面向基层、面向边疆的方向。从80年代开始,毕业生分配采取适当集中、
加强重点、照顾一般、统筹兼顾的方针,继续执行“四个面向”,充实生产第一线。
对毕业生的使用,在首先考虑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坚持学用一致、优才优用、人尽
其才的原则。
  自建国以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历年接收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多。以全省接
收高等学校毕业生为例:1951年227人,1955年608人,1960年4829人,1965年3717
人,1969至1972年9492人,1976年4146人,1980年6567人,1981年10613人,1982
年15601人,1985年12776人。
  据统计,1951至1965年全省接收分配毕业生142183人,其中高等学校毕业生
39797人,中专学校毕业生102386人;1966至1976年接收120690人,其中高等学校
毕业生42785人,中专学校毕业生77905人;1977至1985年184177人,其中高等学校
毕业生85264人,中专学校毕业生98913人。
  另据统计,从建国到1985年,全省共接收分配高等学校毕业生167846人,其中
工科35985人,农科14900人,林科1389人,财经2738人,政法656人,理科8804人,
文史4504人,外语837人,医药28721人,师范67593人,体育681人,艺术1038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国家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历来都十分重视。建国初期成立了山东省军队干部
转业建设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军转干部的具体安置由省人事厅负责。1975
年成立山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局。
  50年代初期,党和国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决定从中国人民
解放军中抽调大批干部转入地方,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从而使军转干部成为地方干
部的重要来源之一。
  在不同时期,对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和分配去向有所不同。1951至1954年,
军转干部主要分配到各级党政群机关以及财经、司法、文教、基建等系统。1955年
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以后,主要是充实基层政权机关和粮食、商业部门,其次是银
行、交通、邮电、农林、水利和文教等部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军队转业干部
采取了“重点配备,充实基层,加强领导”和“热情欢迎,亲密团结,耐心培养,
大胆使用”的方针,从实际情况出发,把他们安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并照顾其家庭
困难和爱人关系。根据“大胆使用”的原则,团职干部一般按县级分配,个别按省
直处长级分配;营职干部一般按县的科、局长和相当一级的职务分配,个别也可按
一般县级干部分配;连职干部按县的副科(局)长、区公所副区长和相当一级的职务
分配;排职干部按县科员、县公司的股长、办事员分配。对有技术或一定特长的,
根据需要并结合他们的技术状况和本人志愿,分配适当工作,以发挥他们的作用,
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60年代,军转干部安置主要是充实商业、财贸战线,同
时从中挑选了部分政工干部,充实加强了省直工业、财贸、农林水利等部门的政治
部门。
  “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干部的转业工作曾一度停止,有3万余名军队干部
在本省复员。他们复员到地方后,大部分安排了工作,有的当了工人,有的当了干
部。1975年中央军委扩大会议确定,重新恢复一度中断的军队干部转业工作。当年
分配给山东省军队转业干部10217人,安置去向主要是加强基层,充实农村人民公
社和财贸、工交基层单位以及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
的具体条件,并参照他们的原职务分配适当工作。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全
省对1969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30106名排职以上干部,由复员改办为转业,
他们当中没有安排工作的,就地就近安置到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进入80年代,军转干部安置去向,主要是充实政法、财税、银行等系统的基层
单位,同时也有一定数量的军转干部分配到政府机关。1985年,中央军委决定,全
国裁军100万,3年完成,从而使军转干部安置任务比往年繁重,山东省仍圆满完成。
  据统计,从建国到1985年,山东省先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209362人,其中
师职42人,团职12505人,营职43164人,连排职124544人,技术干部及其他29107
人。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有很多人担任了所在单位的
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