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事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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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管干部是干部管理体制的根本原则。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一原则在干部
管理办法上的具体体现有所不同。
  建国初期,沿用战争时期的办法,除军队系统的干部单独管理外,各级党政群
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均由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同时在政府部门设
立了人事管理机构,协助党委管理政府系统的干部,并具体办理有关干部的任免、
调配、奖惩、军队专业干部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以及干部培训、工资福利等
方面的工作。后来由于干部队伍不断扩大,按照中共中央1953年11月发出的《中央
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确定改变干部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在各级党委统
一领导下,在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将全体干部划分
为九类,除军队干部外,其余八类分别由党委的宣传部、统战部以及分管工业、农
业、文教、财贸、政法等工作部门管理。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政府任免事项的手续,
负责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调配、统计和工资福利等工作。“文化大
革命”中,干部管理曾出现混乱状况,1978后又逐步恢复了原有的管理制度。从50
年代到1984年完成机构改革之前,人事管理体制的基本状况是: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一切干部都是党的干部,都根据他们的职务,分别由中
央或各地区、各部门的党委、党组负责管理。干部的任免、提拔、调动、审查和处
理,都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的主管组织批准。
  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一般向下管理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
中央对地方管理省、地(市)两级;省委管理省直部、委、办、厅、局和处两级,对
下管理地(市)和县(市、区)两级;地(市)委管理本级部、委、办、局和科两级,对
下管理县、区和乡、镇(公社)两级;县委管理本级部、委、办、局和股(科)及乡、
镇(公社)的有关干部。
  上下级之间在干部管理上的关系。对各级干部的管理中,有一部分是交叉的,
即同时由两级或三级党委管理。凡属此种情况,均由上一级主管,下级协助管理,
下级可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配、提拔、奖惩等方面提出建议,但必须经主管党委
批准,再办理行政任免手续。
  对于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机构的干部管理,中央和地方既有适当分工,又密
切合作。双重领导单位在干部管理体制上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而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
的单位,其干部属于中央管理的,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共同协助中央管理;
向中央报批任免手续,由中央有关部门党组负责办理。除中央管的干部以外,一部
分担任党和行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由中央业务部门党组主管,地方党委监督管理。
其他干部由单位的党委自行管理。
  二是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而以地方领导为主的单位,其干部属中央管理的,由
地方党委和中央业务部门党组协助中央管理,向中央报批任免手续,由地方党委负
责办理。其他干部,根据所担任职务的重要性,由地方党委分级管理,或由单位的
党委自行管理。
  1984年以后,随着各级党政机构改革工作的完成,干部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些
改革。中央要求各级党委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精神,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
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为此,各级党委缩小了管理范
围,下放了管理权限,由向下管两级干部改为向下管一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