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人民民主政权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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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实行的是一种新的干部人事制度。政权机关
的干部,是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由政府协助党组织进行管理,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省政府曾设干部工作科或人事处,省以下各级政府一般由秘书科(室)或民政科负责
干部工作。
  人民民主政权非常重视人才的吸收和任用。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于1944年6月发
布的《关于延揽人才的训令》指出:凡乐意为抗战服务参加民主建设者,不论有一
技之长或专门技术人才与专门工作者,应一律采取欢迎态度,按其才力大小给予适
当位置,以达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之目的。随着革命战争的不断胜利和解放区的扩
大,全省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到1949年4月已达102913人。

一、任免
  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其他担任一定职务的工作
人员的任免,必须报上级政府核准,加委或委任。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的提
拔或职务安排,事先由党组织考查和审定,然后由政府部门办理任免手续。在战争
时期,由于环境复杂,难以实行完善的任免制度。1949年8月,山东全境解放,山
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政权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草案)》,就干部任免工作作
了详细规定:
  省府各厅、部、行所属局长、处长,各厅、部直属的科长、行署处长、局长与
相当于行署、市府处长、局长的干部,均照专员级干部配备。提任为专员级干部条
件:参加工作7年以上;在革命工作中任过省府处、局、行、科长,行署、专署科
长、县长以上工作满2年或相当于以上干部。
  省府各局、处、行所属科长,各行署、专署科长,省府各部门直属局、行署秘
书以及相当于以上干部,均照县长级干部配备。提任为县长级干部条件:参加革命
工作5年以上,在革命工作中任过区长、县府科长,省府、行署、专署科员以上的
工作满半年,或相当于以上干部。
  省府、行署科员、助理秘书,专署科员、秘书、供给范围在3000人以下的总务
科长及相当于以上干部,均照区长级干部配备。提任为区长级干部条件:参加革命
工作在2年以上;在革命工作中任过乡长、区助理员,省府、行署、专署干事,县
府科员以上工作满1年或相当于以上干部。
  提任上述各种职务的干部,还必须具备的共同条件是:坚决执行新民主主义路
线、政策,服从纪律,与群众有密切联系,有独立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为私利,
并不断努力学习,改正错误,因而在工作中已经获得显著成绩者。

二、调动
  由于处于战争环境,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干部调动比较频繁。省战工会曾于
1941年7月就关于登记审查各级行政干部与调遣干部手续问题作出决定,但当时还
不能建立完善的干部调配制度。
  干部调动是根据工作需要而进行的,除平时经常调动外,有时还集中大批调动
干部。1945年日本投降不久,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全省选派了1500余名地方党政干
部随军去东北开展工作。1946年1月,全省从各地抽调了500多名干部分赴滨海、鲁
中、胶东、渤海、鲁南5个地区的新解放区开展工作。1949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指
示,全省抽调了22968名干部随军南下,超额6000余名完成了中央部署的任务。同
年6月,全省又抽调1200名干部支援外地。山东省为支援全国解放和开辟与建设新
解放区,在1949年累计向省外调动干部3.7万余人。

三、奖惩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于1941年1月13日通过《山东省行政人员奖惩暂行条例》。
《条例》规定:凡行政人员工作积极、能切实完成任务或能创造新的工作方法而成
绩优良的,分别给以嘉奖、记功、提升奖励;凡行政人员工作消极,不能完成工作
任务或违犯政令,分别给以申斥、记过、免职惩处。行政人员的奖励和惩处,由县
以上行政机关核准后执行。
  省战工会于1943年3月1日公布《修正山东省行政人员奖惩暂行条例》。《条例》
规定:奖励分为嘉奖、物质奖励、晋级三种。凡是工作深入,能依限完成或超出工
作计划,成绩优良;在工作中能创造新的工作方式、使效率提高;抗敌防匪有功绩;
在任何艰苦环境中能坚持工作;确实执行上级政令,恪遵各种制度;对战时动员工
作有特殊劳绩;能维护群众利益,深得群众信任、拥护与爱戴;能团结干部,领导
有方的行政人员给以不同奖励。
  《条例》规定:行政人员的惩戒分批评、警告、记过、停职、撤职和撤职查办
6种。凡是非因特殊情形不能依限完成工作计划或上级所交任务;不能坚持工作岗
位擅离职守;有意或藉故怠工,使工作遭受损失;生活腐化,行为堕落,或破坏群
众纪律;假公济私,滥用职权;徇情舞弊,破坏制度的行政人员,根据情况给以不
同处分。行政人员如有违法渎职行为,经查明属实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村、区两级行政人员受奖惩时由县政府核准执行;县级以上行政人员的奖惩,
由直接上级机关核准执行。

四、培训
  山东人民民主政权非常重视干部的教育与培训。干部教育分业务、文化、政治、
理论4种。教育形式主要有在职业余学习、到党校、干校集中培训两种。
  政权机关干部的教育以业务教育为中心。业务教育主要是对与各部门业务密切
关联的周围情况的调查与研究,对有关政策、法令及有关经验的学习与研究。对不
同层次的干部的教育有着不同的要求:中级干部以业务教育为主,政治教育为辅,
文化教育则是补习性质的,业务教育占1/2,政治教育占1/3,文化教育占1/6;初
级干部以文化教育为主,业务教育为辅,政治教育则是一般情况与一般政策的学习,
文化教育占1/2,业务教育占1/3,政治教育占1/6。
  鉴于当时干部文化水平较低,因而对干部的文化教育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按照在职干部的文化水平分为初、中两级,相当于初小文化程度的入初级班,相当
于高小毕业文化程度的入中级班。
  干部均实行自觉与强制的文化教育,分班时举行测验,文盲补习1年后始可入
初级班;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应自动学习,课程可由自己选择一种或两种。
  除较普遍地进行在职的业余学习外,人民民主政权还经常抽调人员到党校、干
部学校或干训班集中培训,尤其重视对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培训和业务培训。
为此,山东党政领导机关在艰难的战争环境中,因陋就简,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培
训干部。1938年7月,成立了山东抗日军政干校,共培养干部2000多名。后该校并
入了从晋东南迁入山东的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第一分校。1940年6月,抗大
一分校改为山东抗日军政大学,下辖3个分校。该校以全国抗大教育委员会主席毛
泽东提出的“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机动灵活的战略战术”
为教育方针,发扬“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校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边学、
边战斗、边生产。学习内容主要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游
击战、中国历史等,特别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山东抗日军政大学先后为部队和地方
培养了大批干部,仅第一分校到1944年就培养了13000多名。中共山东分局高级党
校于1940年2月成立,以后又建立了山东公学、山东省财政经济学校、泽东青年干
部学校、山东省建国学校等干部学校。山东大学自1946年1月在临沂开学后,经常
举办干部培训班。山东解放区内还成立了华东建设大学、华东大学、华东工商干部
学校、华东新闻干部学校。省下各主任行署、专员公署也开办过许多干校和干训班。
各学校根据战争时期的需要,培养了大批干部,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发挥
了重要作用。

五、供给
  人民民主政权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是实行供给制,即按工作和生活必不可缺
的需要,对工作人员免费供应生活必需品。供给范围包括衣、食、住、行、学等必
需品,以及子女的生活、保育费用和一些零用津贴。在供给制人员中,高中级干部
和部分年老病伤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保健待遇。另外,机关内部的部分技术工人、
部分事业单位的业务人员,也实行过工资制。
  (一)供给标准
  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的规定略有差异。1947年,全省规定:
  普通伙食:每人每日秋粮1.8斤或小麦2斤,蔬菜1斤,油、盐各4钱,柴草3斤
或木柴2.5斤或煤2斤。保健伙食:每人每日另增猪肉6两(小两,下同)。
  被服:单衣每人每年2套。棉衣:干部2年1套,战士、工勤3年2套。棉大衣:
区长级以上干部每年1件(其他人员根据情况另有规定)。棉被:干部4年发1床,工
勤人员3年发1床。帽子每年1顶,鞋子每年4双,布袜子每年2双。县长以上干部发
蚊帐1顶,用期3年。
  津贴费:不分等级、职务,每人每月猪肉1斤,按当地市价折款发给(技术人员
按规定另增发一定数量)。
  日常生活用品:每年发牙刷2把,毛巾2条,肥皂12块,牙粉12小包。
  生活补助:行署主任、厅长以上干部每月发香烟20盒,专员、处长15盒,县长
10盒,区长6盒,区以下干部及工勤人员每月发黄烟6两。凡吸烟者发实物,不吸烟
者按市价折款减半发给。
  另对妇女卫生费、产育费、小孩待遇、保姆待遇等均有详细规定。
  (二)干部保健
  省战工会于1943年4月19日颁布《山东省政权干部暂行保健条例》。干部保健
分粮食及其他补助营养物品,有细粮(麦子、大米或小米,按具体物质条件决定)、
肉、鸡蛋、蔬菜、油。
  列为保健范围的人员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定保健的人员,按一定的职务划分;
二是年老有病需要增加营养的人员,须经保健委员会批准。相当于县长级以上的干
部为法定保健人员。凡年龄在50岁以上;因劳成病,不能维持健康及工作,慢性病
(如结核、肠胃、贫血等)需要营养以维持现状;大病后身体极为衰弱,需要营养以
恢复健康的,可请求保健。
  保健等级分为四等,除每等都全年吃细粮,每人每日发保健油5钱、蔬菜1斤外,
甲等每月发给肉4斤,乙等发3斤,丙等发2斤,丁等不发。
  保健制度在实行供给制的条件下一直坚持,但在保健标准方面,不同时期的规
定略有差异。如1945年规定,除法定保健人员外,区以上干部可依靠自己动手生产,
每人每月以1至2斤肉,每日1斤菜、5钱油为标准。保健人员分为三等,一等每月发
肉5斤,二等4斤,三等3斤。均可折现金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