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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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恤金分年恤金、一次恤金、遗族年恤金、遗族一次恤金。
  凡因公受伤或致病致残或心神丧失不胜任职务,在职15年以上勤劳卓著自请退
职证明属实的,可按其退职时俸给的1/5给以年恤金。因公受伤或致病而未达到残
废及心神丧智,可按其退职时2个月俸给限度内给予一次恤金。受恤金后在1年内因
伤病致残及心神丧失的,可给以年恤金,但所给一次恤金要扣除。
  因公亡故,在职15年以上病故,受年恤金未满5年而亡故的,可按其最后在职
时俸给的1/10给予遗族年恤金。此外,可按其最后在职2个月俸给的限度内酌给一
次恤金。在职3年以上6年以下而亡故的,按其最后在职2个月的俸给,给予遗族一
次恤金;在职6年以上9年以下而亡故的,按其最后在职3个月俸给,给予遗族一次
恤金;在职9年以上12年以下而亡故的,按其最后在职4个月俸给,给予遗族一次恤
金;在职12年以上15年以下而亡故的,按其最后在职5个月俸给,给予遗族一次恤
金。
  1944年6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战时公务员因公伤亡临时给恤办
法》规定:凡荐任职积劳病故的发给临时一次恤金6000元,死于“敌伪匪”者发给
临时一次恤金8000元;委任职积劳病故的发给临时一次恤金4000元,死于“敌伪匪”
者发给临时一次恤金6000元。荐任职因公受重伤发给恤伤费2500元,轻伤发给医药
费1500元;委任职重伤发给恤伤费1800元,轻伤发给医药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