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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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政权公务员俸给,由级别决定。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暂行文官
官等官俸表》规定,特任官为最高官级,月俸800元;简任共八级,一级680元,八
级430元,一级至五级每级相差40元,五级至八级每级相差30元;荐任共十二级,
一级400元,十二级180元,每级相差20元;委任共十六级,一级200元,十六级55
元,一至四级每级相差20元,四至九级每级相差10元,九至十六级每级相差5元。
省主席是简任一级,680元;省府委员、厅长、秘书长为简任六至二级,490至640
元;秘书、科长为荐任十至一级,220至400元;一等科员委任五至一级,130至200
元;二等科员委任十至六级,85至120元;三等科员委任十五至十一级,60至80元;
一等办事员委任十至八级,85至100元;二等办事员委任十三至十一级,70至80元;
三等办事员委任十六至十四级,55至65元。
  在执行《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的同时,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省县长进级
加俸办法》。《办法》规定:凡初任县长,无论县等还是以前曾否任过县长,一律
按照荐任十一级俸额,支俸200元;在此之前委任的各县县长,仍照原支俸额办理,
一等县县长支俸300元,二等县县长支俸250元,三等县县长支俸200元。县长任满1
年,著有劳绩并无过失,经考核属实即予进级或加俸,每年考核一次。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于1936年7月12日颁行《山东省县行政人员暂行官等官俸表》
和《山东省各县行政人员提高待遇升叙办法》。县行政人员以委任职分十六级,每
级相差5元。秘书、科长最低级是6级,60元,最高一级100元;督学、技术员最低
十三级35元,最高级六级,70元;科员最低级十五级,25元,最高级十级,50元;
事务员最低级十六级,20元,最高级十四级,30元。
  1937年1月14日,山东省政府颁行《山东省县行政人员拟叙级俸及考核升叙办
法》。《办法》规定:山东各县旧有县行政人员,如秘书、各科科长,无论原支俸
额多少,一律按委任四级拟叙,其他职员仍照原等级拟叙。
  未列入《山东省县行政人员暂行官等官俸表》的县行政人员等级俸额的拟叙分
别是:征收处主任及金库主任按委任十二至四级拟叙,俸额40至80元;工程师按委
任九至一级拟叙,俸额55至100元;工务员按委任十二至六级拟叙,俸额40至70元;
合作指导员按委任十四至八级拟叙,俸额30至60元;民众教育辅导员按督学技术员
拟级俸,视导员及童子军指导员按科员拟级俸。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统治区通货膨胀,其官员的原薪俸已无法维持生计,
不得不打破原有规定,增加薪俸标准,后又增发生活津贴。以1945年5、6两月份薪
俸生活津贴为例:以原俸30元为第一基数,增发30倍生活津贴,再以30元为第二基
数,增发20倍生活津贴,余额增发10倍。薪俸与生活津贴相比,处于非常次要的地
位。以后,随着物价不断飞涨,又不得不经常调整生活津贴,从而宣告了国民党级
俸制度的彻底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