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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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凡违法、废弛职务或有其他失职行为要受惩戒处分。政务官惩戒处分有
免职、申诫,事务官惩戒处分有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五种。
  免职处分除免其现任职外,至少1年内停止任用。降级按其现任官降一级或二
级改叙,自改叙之日起,非经过2年不得叙进。受降级处分而无级可降者,比照每
级差额减月俸,时间2年。减俸按每月俸减10%或20%,减俸期限1月至1年。记过自
记过之日起,1年内不得进级,1年记过3次减俸。申诫分书面或言词。
  选任的政务官由国民党中央党部监察委员会惩戒,其他政务官由国民政府惩戒;
事务官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荐任职以下公务员记过或申诫由主管长官执行。
  县长惩戒,分申斥、记过、记大过、撤职四种。懈怠职守、萎靡不振、事理不
明、逾越权限、遇事推诿敷衍,予以申斥。办理自治不力、知“匪匿”不举报、奉
行法令不力或故意延缓、对于所属职员旷废职守或营私舞弊无有察觉,予以记过或
记大过。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记大过三次撤职。违法渎职、营私舞弊、由于
疏于防止致使事变发生并造成重大损失、沾染嗜好、办事毫无成绩又难以振作的,
予以撤职。
  《山东省各县佐治人员奖惩办法》规定:县佐治人员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
功、升级或升级存记,惩戒分申斥、记过、记大过、撤职。县佐治人员若办理事务
成绩优异、操守廉洁忠于职务、计划切合实际需要并能按期完成、遇有非常事件发
生处理敏捷妥善的,可予以奖励。若工作不力、废弛职务、计划不妥虚糜公款、因
循怠忽遗误要公、蒙上欺下敷衍公事的,要交付惩戒。
  县佐治人员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记大功三次酌予升级或升级存记。记过
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记大过三次撤职。功过准予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