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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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考绩法》,以后对《考绩法》又多次修正。在执
行《考绩法》的同时,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也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公务员平时成绩考
核施行办法》。规定:平时考绩有日计、周查、月总;考核内容有工作、操行、学
识;考核实行记分法,工作分占50%,操行、学识各占25%。总分在85分以上为异,
70分以上为优,60分以上为中,不满60分为低,50分以下为劣。
  除平时考绩外,还有年考和总考。年考是对公务员1年成绩进行考核,总考是
对公务员3年成绩进行考核。年考在每年12月份,总考在公务员任职第三年。年考
80分以上为一等,70分以上为二等,60分以上为三等,不满60分为四等,不满50分
为五等,不满40分为六等。总考90分以上为一等,80分以上为二等,70分以上为三
等,60分以上为四等,不满60分为五等,不满50分为六等,不满40分为七等。年考、
总考60分为合格,若总分60分以上而工作分数不满30分或学识、操行有一项不满15
分的,仍按不合格予以记过。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政府又制定了《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条例》。规定:公
务员平时考绩有记大功、记功、记大过、记过。平时记功三次,以记大功一次论;
记过三次,以记大过一次论。功过允许抵销。记大功一次由本机关明令嘉奖,二次
由考试院明令嘉奖,三次由国民政府明令嘉奖。记大过一次减俸,二次降级,三次
免职。
  年终考绩分异、优、中、低、劣五等。异等奖励有晋级、奖章、勋章、奖金、
奖状;优等奖励有奖状、奖金、晋级;中等酌予惩处或留级,酌予惩处有减俸、记
过、申诫,留级为考绩合格;低等的降一级,无级可降者按级差数额减俸;劣等的
免职。
  山东省委任职公务员由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审查委员会办理考
绩。抗战胜利后,由省政府人事处负责委任职公务员考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