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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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务员任用
  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任用条例》,决定实行公务员制度。1933年3
月公布《公务员任用法》,4月1日实行,原《条例》作废。该《任用法》对公务员
任用资格作了详细规定。为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成立了山东省委任
职公务员铨叙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办理山东省委任职公务员的任用审查、资格级
俸的审查、试署期满成绩审查、经任用初次登记及其升降调免奖惩等动态登记审查、
考绩审查等。
  抗日战争开始后,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非常时期战地公务员任用办
法》。《办法》规定:山东省在作战地域或战事状态地域服务的公务员未具法定资
格,而其学识经验技能能担任拟任职务并能提出公立医院或指定医师健康证明书的,
可派用为公务员。
  《办法》还就担任战地公务员作了详细规定。荐任职公务员条件是:在教育部
认可的国内外专科学校毕业并任荐任职1年以上,或委任职3年以上著有成绩;在教
育部认可的国内外专科学校毕业并任与荐任职相当的军用文官二等以上,或立案的
中等以上学校校长3年以上,或教员4年以上著有成绩;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专科
学校毕业,参加抗战工作连续2年以上著有劳绩经证明属实;任荐任职或与荐任职
相当的军用文官2年以上,或任委任职或与委任职相当的军用文官4年以上并参加抗
战工作连续2年以上著有劳绩证明属实;任荐任职或与荐任职相当的军用文官3年以
上,或最高委任职或与最高委任职相当的军用文官4年以上著有成绩。委任职公务
员条件是:在主管教育机关认可的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经本省党政军干部学校专门
训练及格,并任委任职1年以上著有成绩;在主管教育机关认可的中等以上学校毕
业或经本省党政军干部学校专科训练及格并任与委任职相当的军用文官2年以上,
或任立案的小学校长2年或教员3年以上著有成绩;在主管教育机关认可的中等以上
学校毕业或经党政军干部学校专科训练及格,参加抗战工作连续1年以上著有劳绩
经证明属实;任委任职或与委任职相当的军用文官2年以上,并参加抗战工作连续1
年以上著有劳绩经证明属实;任委任职3年以上著有劳绩。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忙于打内战,虽亦实行公务员制度,实际名存实
亡。
  (二)县长任用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十分重视县长任用,在各个时期都制定了详细的任用管理规
定。1928年9月22日,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山东省任用县长暂行条例》。规
定,首先进行考试,考试及格,方可任用为县长。实行县长考试前,任用县长采取
荐举方式。荐举合格人员由省民政厅存记。任用县长时,由省民政厅长在存记人员
中遴选,提请省政府委员会议任用。凡有下列行为的均不得荐举为县长,已经任用
为县长的免职:有反革命行为(即反对国民党统治),叛党跨党;贪污、土豪劣绅经
人告发受有处分;非因革命行为受刑事处分或褫职处分尚未开复,褫夺公权尚未复
权;亏欠公款尚未清缴,有精神病及非因革命行为曾受破产宣告,吸食鸦片等。
  县长任用分为实任、署任、代理。实任县长由省民政厅长在署理县长确有成绩
的人员中,提请省政府会议议决荐请国民政府任命。署理县长在荐举合格人员中任
用。代理县长,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省民政厅长直接委任,代理不得超过1月。
  1928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成立县长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
省民政厅长为主任委员。县长考试由考试委员会主持进行,省政府主席兼任考试委
员长。
  韩复榘担任山东省政府主席后,制定了《山东省县长任用暂行章程》。《章程》
就担任县长作了重新规定:中央高等考试及格以荐任职分发山东任用;本省考试县
长经中央复核及格或山东省县长训练班毕业在省政府所属机关分发实习;韩复榘部
队师长、旅长及各方荐举人员;国民政府任命的荐任人员;曾任县长著有成绩经山
东省荐举县长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以县长注册。凡褫夺公权、亏欠公款、曾因
赃私处罚有案、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有精神病、体力衰弱,均不得任用为县长。
  三等县县长缺出,从考试班和审查班人员中轮流任用,由省民政厅长按注册名
次先后提出一二人选,经省政府会议议决任用。一、二等县县长缺,从二、三等县
现任县长中择优调用。
  县长任用有代理、试署、署理、实授四种。代理时间3个月,试署6个月,署理
1年,实授3年。初任代理县长,在代理期内无过失、著有成绩,改为试署;试署期
满无过失、著有成绩,改为署理;署理期满无过失、著有成绩,改为实授。试署、
署理、实授县长改调他县时,仍以原资格任用。
  1933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成立山东省荐举县长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荐举县
长的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兼任,省政府秘书长兼任委员
会秘书长。
  (三)县行政人员任用
  县行政人员又称县佐治人员,指县政府秘书、科长或局长、科员、技术人员,
均为委任官。
  县政府科长或局长任用资格:经普通考试及格或与普通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
格曾任委任职1年以上;经相当于普通考试复核及格曾任委任职1年以上;现任或曾
任委任职1年以上经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现任或曾任县政府科员连续服务3年以上
成绩优良;曾于普通考试举行前在内政部备案的各省县政训练机关毕业并曾任委任
职1年以上;曾在主管的教育机关认可的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委任职1年以上;
曾致力国民革命5年以上,有成绩经证明属实,并曾在主管教育机关认可的中等以
上学校毕业。此外,还须具有与所任职务相当的学识或经验。
  县政府科员任用资格:具有科长任用资格之一;经普通考试及格或与普通考试
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经相当于普通考试的考试复核及格;曾致力于国民革命5年以
上而有成绩经证明属实,并有相当学识;现充任或曾任县政府办事员或书记连续服
务3年以上成绩优良;曾在主管教育机关认可的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并曾任行政事务1
年以上;曾任小学教职员2年以上;曾办地方自治2年以上确有成绩,并有相当学识;
于普通考试举行前在内政部备案的各省县政训练机关毕业。此外,也须具有与所任
职务相当的学识和经验。在韩复榘执政时期,山东省政府成立山东省地方行政人员
训练所,训练行政人员。1932年成立山东省现任县佐治人员考试委员会,由省政府
主席任主试委员,省民政厅长任副主试委员。考试合格的准予任职,不合格的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