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国民党政权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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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政权官员分为政务官、事务官,经政治会议议决任命的官员为政务官。
省政府主席、委员、各厅厅长均为政务官,其他为事务官。政务官、事务官又分为
特任、简任、荐任、委任4个任别。省政府主席、委员、秘书长、各厅厅长为简任
官,省政府秘书、科长、县长、技正等为荐任官。省政府科员、办事员、技士、技
佐、县政府秘书、局长(科长)等为委任官。简任官由国民政府任命。荐任官以下由
各厅处主官提出,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出,经省政府政务会议议决任命。
  国民党政权实行公务员制度。山东省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审查委员会办理委任职
公务员铨叙审查。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人事管理体制又有变化:各机关简任、荐
任主管人员,由省政府请简呈荐或请免;主官以下荐任荐派,委任委派;新任人员
的任审表件,经省政府转送铨叙机关核定后,依法任用;新任荐任职人员,应填具
任审表件由各机关呈省政府咨送铨叙部审查;委任人员应填具任审表件,呈省政府
函送铨叙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