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北洋军阀政权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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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洋军阀政权时期,文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特任、简任、荐任为
高等文职,委任为普通文职。省最高行政长官为特任官,省公署厅长、道尹为简任
官,省、道主要属官、县知事为荐任官,省、道、县属官、县佐为委任官。特任官、
简任官由北洋政府任命,荐任官由省最高行政长官呈请北洋政府任命,委任官由省
最高行政长官任命。

一、任用
  据1912年公布修正的《山东暂行任用地方官吏章程》规定,任地方官吏资格为:
曾在政界著有声望,办理地方公益3年以上确有成绩;法政警务学堂1年以上及中学
堂以上或与中学堂程度相当、有毕业文凭的。凡具有上述资格之一者,不管本籍外
籍,均可列保厅长(司长)、道公署长官。列保资格人员遇有缺出,挨次任用。官员
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县科员、知事均回避本县。
  根据北洋政府《掾属叙官令》规定,省公署及道公署长官幕僚任事1年以上的,
也可按《文官官秩令》任用为官。主持省公署及道公署一部分事务的,按荐任职任
用;助理省公署、道公署、县公署一部分事务的,按委任职任用。
  北洋政府比较重视县知事的任用,规定:任用县知事,首先要进行县知事试验
(即考察验证),参加试验须具备规定的条件。虽不具备资格,但经省最高行政长官
保荐,也可参加县知事试验。在知事试验条例实行前任用的县知事,由省最高行政
长官分期送内政部试验,未进行试验的县知事一律改为署理或代理。
  试验及格及保荐知事分发任用分指分、请分两种。指分由内务总长经由国务总
理呈请大总统分发,请分由省最高行政长官呈内务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任
命。知事领到分发凭证限期到省报到。省最高行政长官对于报到知事查验凭证及分
发凭证注册,作为候补知事,各县若有缺出,即荐请任命。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知事资格决定权在北洋政府,实际任用权则多操于省最高行政长官之手。

二、惩戒
  官吏惩戒由惩戒委员会审查办理。简任官由省最高行政长官咨呈北京政府国务
总理呈请大总统交由惩戒委员会审查,荐任官由省最高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呈
由省最高行政长官咨呈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交由惩戒委员会审查。
  官吏凡违背职务,废弛职务,有失官职威严或信用,要受惩戒。惩戒处分分为
褫职、降等、停俸、记大过、记过、申诫6种。受褫职处分官员在办理其他公务著
有重大成绩满1年以上的,可撤销褫职处分。受降等处分不够1年的,不得晋升等级。
无等可降的扣减月俸1/3,时间1年;减俸数额为月俸1/10以上,1/4以下的,时间
为1月以上,1年以下。记过由主管长官登记,1年之内受记过处分3次者减俸。申诫
由主管长官以训令形式实行。
  县知事惩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褫职、免官,第二种是降等、减俸,第三种是
记过、记大过。受褫职处分的县知事满2年后方准参加知事试验;受褫夺公权处分,
须恢复公权后才能参加知事试验;受免官处分不满2年,非特殊情况不得任用;受
降等处分不满1年不得复等。功过允许相互抵销。

三、恤金
  文官恤金分终身恤金、一次恤金、遗族恤金。年满60岁以上自请免职或因身体
衰弱、残废不胜任职务而去职的,可享受终身恤金;虽未满60岁,因公受伤身体残
废不胜任职务,因公得病身体残废或精神丧失不胜任职务的,也可享受终身恤金。
任职满10年以上,年满60岁或因身体衰弱残废不胜任工作而去职的,或任职未满10
年,因公受伤、致病不胜任工作而退职的,发给退职时俸给1/6。任职满10年以上,
每增1年加给退职时俸1/60。因公受伤、致病无法胜任工作而退职的,除发给定额
终身恤金外,增发退职时俸给1/2。退职时未享受终身恤金,后因公所受伤病发展,
致使身体残废,于退职后2年内声叙理由,可给予终身恤金及退职时俸给1/2。
  文官任职满1年以上退职的,按退职时1个月俸额范围给予一次恤金。任职1年
以上的,每增1年,加给退职时1/5月俸额。任职半年以上未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凡享受终身恤金以及因受惩戒或刑事处分免职的,不得享受一次恤金。
  文官任职满10年以上死亡或享受终身恤金死亡的,按其终身恤金额1/2范围内
给以遗族恤金。任职未满10年因公致死或因公受伤退职后死亡或因公致病退职后死
亡的,除按终身恤金发给外,并增发2/3遗族恤金。文官因从征阵亡或因公务致险
死亡,除发给遗族恤金外,并按文官死亡时3个月俸额发给遗族一次恤金。
  凡褫夺公权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或在职未满10年而因公致伤、致残不胜任工作
享受终身恤金,又再任官者,褫夺终身恤金及增给恤金。
  凡停止公权或年满60岁以上自请免官和因身体衰弱、残废不胜任工作退职而又
任职的,停止终身恤金。年龄未满60岁,为了自己方便而请免职及受惩戒处分或刑
事处分免官的,均不得享受终身恤金。

四、俸给
  省最高行政长官月俸800元,厅长(司长)500元,秘书、科长、技正200元,科
员、技士100元。
  道长官月俸500元,秘书、科长、技正月俸100元,科员、技士50元。
  县知事一等县月俸300元,二等县250元,三等县200元。一等县科员40元,二
等县科员30元。录事长12元,录事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