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俸禄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2&rec=170&run=13

  清代俸禄以银两为计算单位,实行低俸禄制度和养廉银制度。
  各级官员年俸禄数额:巡抚、布政使155两(山东巡抚因兼绿营提督,俸禄为
180两),按察使133两,道员、知府105两,知州、府同知80两,知县、通判45两,
县丞、儒学训导40两,县主簿33两。
  地方官员除官俸外,还有养廉银,作为官吏的补贴。养廉银是从田赋耗羡中抽
取。
  山东省各级官员年养廉银数额:巡抚15000两,布政使8000两,按察使6000两,
盐运使、道员4000两,知府3000两(济南知府为首府,4000两),知州1200两(直隶
州知州1400两),知县1000两(历城县知县为首县,2000两),府同知800两,州通判
600两,布政司经历200两,库大使300两,按察司经历100两,司狱80两,府州县佐
贰杂80两,盐运司运同2000两,各场大使200两,经历、库官200两。晚清时期,官
吏养廉银上下悬殊很大,实际上难以养廉,进一步加剧了吏治腐败。
  官员致仕后的待遇,世职者照品给全俸,非世职者给半俸,未至60岁因病辞任
或勒令致仕者,取消俸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