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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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励
  官吏考核后,对成绩优良者给以议叙,以示奖励,鼓励官吏尽心尽职。议叙方
法有二:一是纪录,二是加级,共分三类十二等:
  1.小型议叙,依次为纪录一次、纪录二次、纪录三次、加一级。
  2.中型议叙,依次为加一级纪录一次、加一级纪录二次、加一级纪录三次、加
二级。
  3.大型议叙,依次为加二级纪录一次、加二级纪录二次、加二级纪录三次、加
三级。
  按清制议叙细则,每加一级相当纪录四次。若一官兼数任,数任都有议叙,仅
就最优一任议叙。同时规定,议叙可顶替处分,如加级顶其降级,纪录顶其罚俸。
  (二)惩戒
  惩戒即处分,是督责官员、澄清吏治的手段。清代处分有三法十四等。
  1.罚俸法。以年、月为单位罚官员应得之俸,属轻型处分。罚俸分为七等:罚
俸一月、罚俸二月、罚俸三月、罚俸半年,罚俸九月、罚俸一年和罚俸二年。
  2.降级法。属中型处分。清代官员分为九品十八级,每半品为一级。降级分为
降级留任和降级调用两种。
  降级留任,即按所降之级食俸而仍留现任,属中轻型处分。降级留任分为三等:
降一级留任、降二级留任、降三级留任。
  降级调用,即按现任之级实降并且调用,属中重型处分。降级调用分为三等:
降一级调用、降二级调用和降三级调用。
  3.革职法。即革除官职,属重型处分。分为革职留任和革职两种。
  革职留任,即革除官职而留现任供职。此处分比降三级留任重一等,与降一级
调用同等,也属中重型处分。
  革职,即革除官职,为重型处分。
  按照处分细则,降级不足者则议革职。如由从八品降三级调用、正九品降二级
调用、从九品降一级调用,都无级再降,则议革职。
  处分到革职为止,更重者永不叙用;革职而有余罪,则交刑部施刑事处分。
  在同一事上犯有两种过失,按其中最重的一种处分;在两事中出现同类过失,
亦按其中最重的一种处分。过失种类不同,则分别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