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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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地方官吏考绩,称为大计,3年一次。“大计举劾注考,例由州、县正官
申送本府、道考核;教官由学政,盐政官由该正官考核,转呈布、按复考,督、抚
核定,咨达部院”。
  官吏考绩标准列有“才、守、政、年”。才分“长、平、短”,守分“廉、平、
贪”,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
  大计优秀官吏为卓异。卓异官吏有名额限制,“道、府、厅、州、县十五而一,
佐杂、教官百三十而一”,“凡卓异官纪录即升,不次擢用”。(《清史稿》志八
十六,《选举》六。)
  大计参革官员分为不谨官、才力不及官、浮躁官、年老官。不谨无为官革职,
才力不及官降二级调用,浮躁官降三级调用,年老有疾官休致。
  地方官吏考绩为清廷所注重,称为朝廷巨典。但由于吏治腐败,大计积弊丛生,
卓异官员多为巡抚亲信高官,参革官员则多为一般官吏。考绩成为巡抚提拔亲信,
排斥异已的手段。
  考绩除3年大计外,还有其他形式。道员,年终巡抚密考;州县官任满1年,教
职、佐杂任满6年,巡抚予以甄别。同时,巡抚及布政使、按察使对所属官吏随时
考核。为加强官吏考绩,1901年,山东设立课吏馆考核全省官吏,“课吏只凭一日
文字,考核仅据一年事实,责以公当,盖亦难矣”。(《清史稿》志八十六,《选
举》六。)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清廷颁发《考核各省州县事实分别劝惩并拟画一章程》
,规定州县考核分为最优等、优等、平等、次等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