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捐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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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纳为清代官吏来源之一,凡捐银多者都能为官。咸丰以后,由于财政日益困
难,为弥补国库不足,开捐也更加频繁。为办理捐纳事宜,山东特设捐局,制定了
《山东奏定赈捐章程》。晚清时期,无所不捐,实官、虚衔均可捐,封典、贡生、
监生可捐,降革官员可以捐免,官员送部引见、投供、验看、回避等也可捐免。实
官捐纳,地方官可从未入流捐至四品道员、知府、盐运司运同等。品位不同,价格
也有区别,而且在不同时期官价也有差异。清末,财政日趋拮据,便将官职廉价出
售。以贡监生捐知县为例,1798年(嘉庆三年)为5090两银,到光绪末年降为999两。
“有资即可博官,才品俱在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