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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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举是清代任用官员的重要方式。保举以巡抚名义向吏部题保。官员的任免则
由吏部直接掌管。保举分为明保和密保。明保可吸收藩、臬、学三司的意见,密保
则由巡抚本人决定。所保官员,吏部若查无短交银两,都可议准引见,回任候升。
保举范围广泛,有官吏、幕僚、教职、候补官员、富绅等。富绅主要通过赈捐保举
得官,官吏、幕僚等多以劳绩列保。河工也是保举官员的重要方式。清廷规定,黄
河决口1处,允许保举卓异、寻常官员6名。巡抚等根据要保人数多少来决定向清廷
汇报黄河决口数,所保之人也不一定参加黄河工程。
  为抑制河工保举泛滥,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清廷规定,山东黄河防汛2年
准保40员,其中异常10员、寻常30员。汇保时要将沿河口岸地名相距里数及所在有
工无工详细注明,并将某年派某员驻某地一并汇报吏部备案。如经大汛3年平稳无
事,始准以寻常劳绩列保,文、武职官员各准保20员;如有抢险工程,准于20员内
声明,按异常劳绩保2至3员。虽有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巡抚等巧立名目保举亲朋好
友、亲信属员升迁。
  地方官员一般任期3年。期满由巡抚考察,若才守兼优,政绩卓著,民心爱戴,
有益地方的,保题到部,以贤员注册,加一级留任。再任满3年,果能称职,保题
到部,知府加道员衔,直隶州知州加知府衔,知州加同知衔,知县加通判衔注册,
遇有应升缺出,即予题升。
  行政官员任用均实行回避制度。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知州、知县均
需回避本省籍,学官可不回避。清代山东各级行政长官一般均由外省籍人担任。
  官员退休,称为致仕,地方文官一般60岁致仕,“对老疾不能任事者以及软弱
无能的官吏,则随时勒令致仕”。清末,由于吏治腐败,未能严格照章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