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职权及主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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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人民政府职权
  根据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山东省各县革命委员会先后改
称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国家行政机关,对
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
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
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
建设和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
的风俗习惯;(9)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
权利;(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县人民政府主要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
  县人民政府一般设有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等。
  ①县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序列各委、办、局的主任、
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是:讨
论提交县人大全体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部署县
政府的重要工作;检查总结县政府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讨论重大改革方案;须由
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它重大问题。
  ②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有关委、办、局的负
责人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一般每半月一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讨论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的有关决定;讨论报请市政
府、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全县的国民
经济年度计划、长远规划、财政预决算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检查实施
执行情况;讨论县政府发布的重要决议、指令、规章、条例和布告,研究决定改革
方案和措施;研究全县经济、文教、科技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及管
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讨论审定机构编制、城建规划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安排和
调整等;研究各乡镇、各部门请示县政府解决的重要事项;须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
论的其它事项。
  ③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一般
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县长和副县长职权内的工
作;研究各乡镇、各部门请示的急办事项;听取上级召开会议精神的汇报,研究贯
彻意见;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④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全体党组成员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
是:研究县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具体意见;研究执行县长的工作
部署及总结检查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加强县府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等问题;讨
论县政府管辖干部任免和奖惩问题。
  (2)分工负责制度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向县长负
责。副县长对分管的工作,应大胆负责,自行研究处理。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
的工作,要及时向县长汇报,必要时可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3)请示报告制度
  县政府在上级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并接受其监督。因此,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分别向市政府和县委请示报告,向县人大及
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①县政府需要向上级政府请示和报告的事项是:对国务院、省市政府的重要决
策、指令的执行情况;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一段时
期内的县政府工作报告;按规定需要报告上级政府审批的区划调整、机构变更、征
用土地和重大基建项目;需要向上级政府汇报、请示的其它事项。
  ②县政府向县委请示汇报的事项是:县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面工作安排意见
和执行情况;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重大
基建项目的安排意见;关系全局的改革方案和重要地方行政法规;县政府委、办、
局(包括赋予行政职能的局级公司,下同)行政机构的设立和撤并,行政区划的变动
和调整;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的其它事项。
  ③县政府报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是: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安排、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和
清理的报告;县政府序列内委、办、局主任、局长的任免;需要向县人大及常委会
报告和提请审议的其它事项。
  ④县政府所属委、办、局(公司)要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主要是一个时期内
对政府所部署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经验、问题和建议;需要请示县政府决定的问
题;重要情况要随时请示报告。
  (4)文件审批制度
  ①县政府各委、办、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文的,由本部门下发,需要
几个部门联合下文的,应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会签,一般不必
报送县政府审批。
  ②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上级各业务部门发县政府的文件,下级向县政府
的请示、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阅批,送县长、副县长批示,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一个部门办理有困难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协调。
  ③县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县政府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及建议县政府批转或批复
的文件,均由主办部门代县政府起草,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涉及其他部门的问
题,必须商量会签,然后,送县政府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后报请领导签发。
  ④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急件和电报随
到随办。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汇报。
  (5)协商对话制度
  县长、副县长及政府所属各委、办、局的负责同志与社会各界不定期地举行不
同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对话。对话的中心议题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听取人民群众在贯彻落实中的反映、要求和建议,回答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
的有关问题。根据群众要求,县政府领导需要回答说明的有关事情,重大改革方案
和措施出台前需要向群众说明的有关情况。县长、副县长都要不定期地邀请县人民
代表座谈,进行对话,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交流情况,听取人民代表的反映和
要求,使人民代表了解政府工作,支持政府工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献计、献策。
  县长、副县长的对话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县政府部门负责同志的
对话活动,由部门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