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革命委员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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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县人民委员会先后被夺权,相继成立了各县革命委
员会。县革命委员会前期为党政合一的机关,恢复中共县委后,县革命委员会成为
行政机关。根据1975年1月17日全国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的规定,县革命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县人民政府,
对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革命委员会的职权是在
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根据1978年3月5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规定,山东省各县革命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
县国家行政机关。县革命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
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
议和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