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委员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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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54年9月21日全国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山东省各县人民政府先后
改称县人民委员会。各县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法律、
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
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2.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4.领
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5.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
的决议的执行;6.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下级人民
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7.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执行
经济计划,执行预算;9.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
社会主义改造;10.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11.管理税收工作;12.
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13.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14.管理兵役工作;15.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16.保障少
数民族的平等权利;1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