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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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50年1月6日政务院通过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山东省人民
政府于1953年1月24日颁发了《山东省县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县人民政
府为县地方政权机关,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之下行使下列职
权:1.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及各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2.实施县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3.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送请省人民政
府批准或备案;4.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室、科、局、院、署、区之主要行
政人员,并在县的职权范围以内任免或批准任免上述人员以外的行政人员;5.废除
或修改所辖区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的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
触的决议和命令;6.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县的预算和决算,报请
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汇报中央核准,并监督审核区、乡财政收支;县的预算和决算应提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或追认;7.统一领导和检查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
作,并领导和检查所辖各区、乡人民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