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革命委员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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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市人民委员会先后被夺权,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
市革命委员会前期为党政合一的机关,1971年4月以后,济南、淄博、枣庄、青岛
各市相继恢复了中共市委,市革命委员会成为行政机关。根据1975年1月17日全国
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市革命委员会是市人民
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机关
负责并报告工作。市革命委员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
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
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根据1978年3月5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一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各市革命委员会,即市人民政府,是市
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市国家行政机关。市革命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
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