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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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山东省下设若干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分为地级
市人民政府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又称省辖市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
府直接领导;县级市人民政府分为省辖县级市人民政府和专署(地级市)辖县级市人
民政府,分别受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或由专署监督指导,有的由地级市政府直接领
导。
  根据1950年1月6日政务院通过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的规定,山东省各市
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组织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其上级政府领导下行使下列
职权;1.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2.实施市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3.拟定与市政有关的法令条例,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施行;4.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提请上级人民政
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主要行政人员,并在市的职权范围以内任免上述人员以外的行政
人员;5.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范围内,编制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提经市人民代表
大会审查通过后,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核准;6.统一领导和检查市人民政府和工作部
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