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行政公署职权及主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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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署职权
  根据1978年3月5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规定,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于1978年7月5日决定将全省各地区革命委员会更名为地区
行政公署,作为省革命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原地革委所辖的市、县革命委员会,改
由省革委直接领导,并受所在行署的监督指导。
  根据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于1979年12
月22日改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成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职权
是代表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办理上级人民政
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各种事项。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
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行政公署要改成名副其实的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
主要任务是检查了解所属各县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的情况,总结
交流经验;督促检查所属各县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相互关系;接受
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一部分干部;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行政公署
不作为一级领导实体,今后不直接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现在管理的,可交给所在市、
镇或者县;一时交不了的,可以暂时代管。县的工作由省直接布置。计划、财政、
物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由省径自下达。某些重大事情需要行署办时,由省人民政府
统一下达,省政府各部门不得随意给行署增派任务。1983年9月19日,中共山东省
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国
务院的批复,全省各地区行政公署继续行使一级领导机关的职权,逐步过渡为名副
其实的派出机构。
  根据省政府授权,行署行使以下职权:(1)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制定规范性文
件;(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
门的不适当的指示、规定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规
定和职权范围,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全区的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外事、侨务、民族事务等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
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
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10)办理省政府和地委交办
的其他事项。
  2.行署主要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
  行署一般实行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行署全体会议,由专员、副专员、调研员(顾问)、秘书长和行署序列的各委(
办)主任、局(处)长组成,必要时请各县(市)长列席会议。由专员召集和主持,一
般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和地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
定和部署行署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讨论需要由行署全
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专员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调研员(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行署办
公室主任组成,由专员或协助专员抓全面工作的副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办公室副
主任列席会议,行署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会
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决议;
听取专员、副专员、调研员和行署部门对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向省政府、地
委的重大问题的报告;讨论专员的重要讲稿;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
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研究制定行署的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和措施、
制定行署职权范围内的政策规定;研究处理行署部门和县市报请解决的重要问题;
讨论审定县市、乡镇区划调整意见,县市和重点镇的建设规划、重要机构设置以及
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研究处理行署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需要由专员办公会
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行署专题会议,分别由专员、副专员、调研员(顾问),或由专员、副专员、调
研员(顾问)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处理分管工作
中的重要问题。
  (2)分工负责制度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行署工作要求,专员、副专员、调研员的职责和工作制
度为:
  ①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主持行署工作,副专员、调研员(顾问)协助专员
工作。
  ②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全体会议和专员办公会议。行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
须经专员办公会议或者行署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③行署发布的决定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任免行
署部门工作人员,由专员签署。
  ④副专员、调研员(顾问)按照各自的分工或专员的委托,做好工作。涉及两个
副专员、调研员(顾问)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
大事件,要及时向专员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专
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3)请示报告制度
  各县市政府、行署各部门负责同志到行署汇报、请示工作,要事先与行署办公
室联系,由行署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统一安排。一般是先向分管专员汇报、请示,
分管专员已经答复的问题,不得另行向行署其他负责同志请示。须由专员或协助专
员抓行署日常全面工作的副专员进一步协调、衔接解决的问题,应有分管专员的意
见。部门汇报、请示的问题,应是本部门集体研究的意见。
  (4)文件审批制度
  ①行署的文电,涉及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
把关,专员审签,或经行署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
计划范围内事项和只涉及某方面日常工作问题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
审核、把关,副专员、调研员(顾问)审签,如涉及其他副专员、调研员(顾问)分管
的工作,应与有关副专员、调研员(顾问)商定后签发。经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
事项,需发文时由秘书长签发。
  ②呈报文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部门、各县市上报行署的文电,一律按
规定份数报送行署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专员分工和规定的程序送批。部门和县市
不要直接报送某一行署负责人,不要多头主送;行署负责人不直接受理不按程序送
审的文稿。
  ③部门代行署撰拟的文稿,主要领导同志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名,以保证
文件质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
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要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
楚,报行署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问题,除特急事项外,不要报送行署。
  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以部门名义行文;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
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行署有关专员审签后,可加“经
行署同意”字样,仍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⑤行署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行署审批的有关投资、财政、信贷、外汇、
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由分管副专员根据专员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专
员决定。
  (5)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①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提高政务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
让人民知道,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和鼓励群众批评行署工作的缺点错误。
  ②政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在行署作出决定之前,要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
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③行署的文件和行署会议的内容适于公布的,经秘书长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
  ④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⑤设立行署领导公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