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地区革命委员会职权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政权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2/article/12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12/article/12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专署先后被夺权,各专区改称地区,各地区设立了 革命委员会。地区革命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关,在前期具有党政合一的性质。1971 年3月后,各地区陆续建立了中共地委,地区革命委员会成为行政机关。根据全国 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1975年1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各地 区革命委员会是本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本地区人民政府,对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地区革命委员会与本地区人 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 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 序,保障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