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革命委员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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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专署先后被夺权,各专区改称地区,各地区设立了
革命委员会。地区革命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关,在前期具有党政合一的性质。1971
年3月后,各地区陆续建立了中共地委,地区革命委员会成为行政机关。根据全国
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1975年1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各地
区革命委员会是本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本地区人民政府,对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地区革命委员会与本地区人
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
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
序,保障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