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公署职权及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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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1950年8月11日颁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
的规定,山东省划分若干专员区,专员公署为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职权
是监督指导辖区内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规定,1955年3月起,专员公署成为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其职权是代
表省人民委员会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县、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办理省人民委员
会各部门交办事项。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1月22日制订的《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改变专署的
性质任务和调整机构编制》(草案)中指出,专署按规定本来是省的派出机关,但过
去由于工作的需要,在省和县之间它实际上担负着一级政府的任务。该文件强调要
使专署真正成为省人民委员会派出的督察机关。专署今后总的任务,是代表省人民
委员会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各县的工作,其基本任务为:1.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
示、决定和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对所属各县的工作进行一般的督导检查,并对督
导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并帮助解决。
2.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确定的中心工作和某些牵涉面较广的重大工作,进行比较系统
的调查研究和基点试验工作,总结经验,提供省人民委员会作为指导全省农村各项
建设事业的依据。同时,解决县与县之间互相协作配合的问题。3.经常注意了解和
研究当地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协助省人民委员会研究解决各项工作中的具体政
策问题,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生的缺点和偏差。4.经常了解和反映所属地区干部的政
治思想情况,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5.办理省人民委员会交办的某些必
要的工作任务。
  该文件还对省、专、县的相互关系和专署如何执行任务作出了规定:1.省人民
委员会直接领导县,县人民委员会直接对省人民委员会负责,省直接向县分配任务,
但有关中心工作和重大措施的决定、指示和行政命令均应同时发给专署,专署在接
到此类文件后,应该认真研究协助省组织贯彻执行,并主动进行检查和督导,如有
不同意见或在某些方面不完全符合当地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请示,
经省人委同意后可以改变,但在未批准前或不同意时必须坚决执行。省级机关所属
各个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专署机关布置任务,但各部门给下级组织的工作部门发布
的计划、指示和重要文件,应当同时抄送专署以便进行督导。2.县人民委员会及其
所属工作部门对省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问题的请示、报
告、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均应同时抄送专署。3.专署不在省人民委员会布置的任务以
外向县布置任务,但为了具体贯彻和实施省的指示、决定或命令,可以向县发布补
充性质和执行的方法、措施等指导性的文件。在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
策和指示、决议中,可以进行检查总结,对于好坏典型可以通报表扬和批评。专署
发现所属县有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时候,应当一面停止其执行,一面报省人民委
员会决定。专署为了组织贯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指示,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各县的
工作,可以召开各县有关负责干部会议或指调各县有关的负责人汇报工作。专署应
当集中主要力量,深入基层,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