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197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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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政府职权
  遵照全国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于1979年12月22日改称山
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是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山东省国家
行政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山
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2)领导所属
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决
议、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经济计划和预
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6)保护
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
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障人民公社
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省人民政府并且帮助本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
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
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工作。
  2.省政府主要工作制度
  (1)山东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1980年1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
制度》,规定每周召开一次省长办公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
人民政府各副秘书长(秘书长由副省长兼),计委、经委、建委、农委、财委、文委、
科委主要负责同志可固定列席。会议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主持,如省长、常务副省
长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由在机关主持全面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
事项为:研究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研究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
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部署和总结检查一个时期的工作;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决议、
命令和重要文电;检查全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国务院规定由省
人民政府审查的城市建设规划、行政区划调整、机构编制和管理体制的变动,以及
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建设等;省人民政府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政府主要
负责同志的重要讲话;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工作人员;贯彻国务院召开的
重要会议精神;需要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1980年8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其中包括请示报告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文件审批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省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又是省人民代
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向国
务院和省委、省人大作请示报告。
  省政府需要向省委请示报告的事项是:①省政府各项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决
定;②全省国民经济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算的制定及重大调整,重大基建项
目的确定;③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和省辖市建设规划的审批;④属于委、
厅、局、办一级行政企事业机构的设立、撤并和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以及委厅局
级干部任免和调配使用的建议;⑤涉外的重大活动和重大经济项目的确定;⑥国务院
及其各部委召开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会议情况和贯彻意见;⑦省政府在一段时期
内的全面工作计划安排意见和执行情况;⑧需要报请省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政府需要报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是:一定时期内的政府工作报告;
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安排及执行情况;具有法律效能的各种法规的制定;按照
组织法规定需要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事项;属于政治、经济、
文化、教育、卫生、科技、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需要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政府需要向国务院报批或报告的事项是:按照规定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区划
调整、人事任免、机构变更、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以及省政
府认为需要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其他重大问题。
  各部门对于主管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和组织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向省政府
请示报告;主要工作情况,要通过各委出刊的简报或写专题报告及时向省政府反映。
召开副专员、副市长、副县长以上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报省政府审批。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省人民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制度。
  省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委、厅、
局、办(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会议内容是:讨论提交省人
大全体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讨论决定省政府的
重要工作部署;需由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原省长办公会议制度同时撤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
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请省委不兼政府职务的书记参加有关会议,副秘书长列
席常务会议,委、厅、局、办的负责同志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常务会议于每星期
四上午举行,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省长和常务副省长不在机关时,由协助抓政
府全面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内容是:①传达和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
院和省委的有关指示以及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准备报请国务院、省委、省人大和省
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和准备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②讨
论一个时期内政府工作的部署意见,总结检查执行情况;③审查全省国民经济年度计
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算,总结检查执行情况;④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
决议、指令、规章、布告和条例;⑤按照规定必须由省政府审查的城市建设规划、
行政区划、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重大经济政策,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建设、
调整等;⑥研究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解决的重要事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⑦
讨论需由省政府任免和奖惩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⑧需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
他重大事项。
  省长集体办公制度。每星期一上午为集体办公时间,由常务副省长或协助抓全
面工作的副省长主持,主要是及时研究处理一些急办事项,沟通工作情况。
  省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议题,由办公厅协助秘书长提出初步意见,经省长或
常务副省长审定。每次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写成纪要备查,并分
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同意上报下达的文件,
由秘书长核发。
  省长、副省长、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分工负责和分级负责的
精神研究处理:①各厅局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厅局要自行解决;涉及几个厅局的事情,
尽可能通过协商共同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有关委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解决;各委
协调有困难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需由省政府审定的
问题,先由分管的副省长审批,其中重要的问题,要报送省长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省
长决定;必须由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部门需
要报省政府决定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到若干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同有关部门
商量同意,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说明情况,摆明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意
见。②国务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情况,由有关部门向分管的副
省长汇报。确需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时,经分管的副省长同意,将汇报材料送办公
厅处理。③对省政府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的副省长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部门要认真
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省长、副省长反映执行情况。
  文件审批制度:①省政府各委、厅、局、办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
文的,应由本部门下达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不要报送省政府审批。
  国务院下达的文件,凡属照转执行的,由办公厅翻印下达执行;需提出贯彻意见
的,可根据情况,有的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或者经省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行文。
  ②凡是由省政府各综合部门主管的事项,如有关计划、基建、财政、科技、进
出口贸易、劳动、编制、物价等,各部门应直接报送主管委研究处理,涉及几个委的,
应当由主管委会同有关委研究处理,仍处理不了的,或必须报省政府决定的问题,应
当提出意见,报送省政府审批。
  ③国务院各部委主送省政府办理的文件,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
报告,一般由办公厅及时批给主管部门办理;国务院文件和其他一些重大问题,送分
管的副秘书长或副省长阅批。
  ④需要以省政府名义上报下达的文件,以及各部门建议省政府批转或批复的文
件,均由主办部门代省政府起草,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
部门必须与有关部门商量会签,送省政府办公厅分别情况报领导审批。
  ⑤各部门对省政府交办的文件,要认真及时办理,急件和电报随到随办,国务院
文件应作为急件办理,办理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对于交各部门办
理的文件,要加强催办工作,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要随时向省长、副省长汇报。
  (3)关于省委、省政府分工和改进领导方法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0年11月19日,中共山东省委制定印发了《关于省委、省政府分工和改进领
导方法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围绕省委主要管好党的工作、省政府主要管好
政府的工作等方面问题作了若干规定。主要内容为:
  省政府要把具体组织国民经济的任务担当起来,做好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
作。主要职责是:①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有关决定、指示,以及国
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②讨论报请国务院、省委、省人大和省
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③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年度计划、长远规划、财政预决
算,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④抓好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工作方针、
政策的落实和管理体制的改革;⑤研究发布重要决议、指令、规章、条例和布告;⑥
研究审定行政区划、机构编制、城市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建设、调
整等;⑦讨论有关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事项;⑧抓好外事、民政和其他有关政
府工作的重大问题。
  改进由书记牵头、副省长参加、分线作战的领导方法。现行的这种领导方法不
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也不利于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必须加以改变。
今后,工农业生产、财政贸易、文教、科技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由省政府负责。
农业、基建、计划、财贸、文教、科技等战线的工作,由分管的副省长去抓,省委书
记不再分管。副省长对省政府党组和常务会议负责。省委要改进对经济工作的领导
方法,把主要精力放到抓调查研究、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方面来。
  按照党政分工的原则,妥善处理会议、文件等方面的问题。今后,凡是国务院和
国务院各部门有明文规定的事情,属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再提交省委讨论。
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贯彻意见,除计划、财
政、粮食等重大问题外,都不再提交省委讨论。应由省政府发的文件、决定,不再以
省委的名义发,也不要由省委、省政府联名发。应由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
会议,不以省委名义召开,也不通知地、市、县委的负责同志参加,省委不兼政府职
务的负责同志一般也不到会讲话。
  (4)省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1983年7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省
政府常务会议制度》,主要内容为:
  省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秘书
长、省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厅长、局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吸收
由国务院有关部和省双重领导的局、行,省级公司、供销社,以及属委、厅领导的局、
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省长或
常务副省长决定临时召开。
  省政府全体会议,主要是讨论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
重要议题,讨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预决算,讨论省
政府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部署,需要在省政府全体会议上传达、报告、讨论的重
要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具体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办公厅
协助省长、副省长督促检查。
  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省政府常务会议是省政府的日常领导工作机构,在省长
主持下,负责对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各项重要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省政
府副秘书长、各委员会和各厅、局、办及其他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有关问题
的讨论。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根据需要临时召
集。
  省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①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
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执行省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事项,
讨论拟报请国务院、省委、省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讨论拟提交省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②听取各副省长、省府直属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分
析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形势,讨论决定省政府一个时期内的工作计划;③审查全省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总结检查执行情况;④研究决定
省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指令、布告、条例、法规、准则等;⑤按照规定须
由省政府审查的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省辖市建设规划、机构编制、管理体制、重
大的经济政策,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建设等;⑥须由省政府讨论决定的国家工
作人员任免奖惩事项;⑦研究各部门、各地市请示省政府解决的重大问题;⑧须由省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省政府每次常务会议议题的安排,由秘书
长提出意见,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
  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的副省长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督促
检查,并及时反映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