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67.2.3-197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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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年2月3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被“造反派”夺权。1967年3月2日,经中央批
准成立了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省革命委员会为省行使政权的机关,开始时属于党政
合一的性质,1971年4月中共山东省委恢复,省革命委员会成为省行政机关。
  根据1975年1月17日全国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的规定,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是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山东省人民
政府。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行
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
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根据1978年3月5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规定,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即山东省人民政府,是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执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国务院
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