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委员会(1955.3.4-19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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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人民委员会职权
  遵照全国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55年3月4日改称山东
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在全省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法律、法令、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
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2)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选举;(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4)领
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5)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
当的决议的执行;(6)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
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7)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执行经济计划,执行预算;(9)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
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0)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11)管理税
收工作;(12)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13)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
会福利工作;(14)管理兵役工作;(15)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
利;(16)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省人民委员会并且帮助本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
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17)办理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省人民委员会主要工作制度
  (1)省人民委员会和所属各部门的行文关系
  1956年7月12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印发了《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和所属各工作
部门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修正稿)》,规定省人民委员会行文办事的方式为:“省
人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由各副省长分工协助省长掌管各部门的工作,各副秘书
长分工协助各副省长进行工作”。各副省长和各副秘书长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采取
以下方式和手续行文和处理问题:①对各部门向省人民委员会请示的问题,可以面
谈或者用电话答复,必须签批者可以就原件签批后退回,尽量少行文和不行文。必
须行文时,可用省人民委员会名义行文。②对各部门送来审核的、代省人民委员会
所拟文稿,认为需用省人民委员会名义发布者,核批后交办公厅秘书处办发,如认
为不需发布或者不需用省人民委员会名义发布者,可经面谈,用电话告知或者就原
件批示后退回。③对于省人民委员会以外各有关方面联系工作、商洽问题等,应尽
量利用电话或当面商谈,必须行文时,可以用省人民委员会或者办公厅的名义行文。
④对于某些问题,需要用省人民委员会名义批复或者发布指示的时候,可由办公厅
主管办公室拟出文稿,由副省长或者副秘书长负责审核签发后,交办公厅秘书处办
发,需要用办公厅名义行文时,主管办公室拟稿,由副秘书长负责签发后,交秘书
处办发。⑤凡需要由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应提请省人民委员会会议或
者省长、副省长集体办公会议通过,或由省长核定。
  (2)省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制度
  1956年10月17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印发了《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领导制度
的几项规定》,强调在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中,必须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
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每月举行一次省人民委员会会议,其内容为:①传达研
究国务院的重要决议、命令和指示;②研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的召
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③讨论全省
重大的行政措施,通过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重要决议、命令和指示;④听取和审查
省长、副省长或有关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报告;⑤讨论全省的财政预算和决算;⑥
讨论全省行政区划和组织机构的变动;⑦通过提请任免和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⑧其他。
  该规定要求在按期举行省人民委员会会议的同时,建立省人民委员会办公会议
和省长、副省长集体办公制度。省人民委员会办公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省长主持,
副省长、秘书长出席,副秘书长及经省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其内容为:①传达研
究国务院及中央各部的重要决议、命令和指示;②讨论全省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
事项;③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④讨论和组织全面工作的检查和总结。省长、副省
长集体办公,每周举行一次,由省长主持,副省长、秘书长、有关的副秘书长和部门
负责人参加,内容是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审核处理重要文电。
  该规定还指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省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必要时可召开行政会议,由
省长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厅、局、会、处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其
主要内容是:传达和讨论一定时期的全面的或某项带共同性的重大工作的部署或检
查、总结。
  按照规定,省长主持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为便于处理省
人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省长主持下,各副省长协助省长掌管各个方面的工作;各
副省长在分工掌管各方面工作中,如有两个以上方面的工作问题副省长与副省长之
间需要协商解决时,可直接协商解决,经过协商意见不一致时提请省长解决。
  (3)秘书长职责
  1956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印发了《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秘书长、
副秘书长、办公厅各办公室的工作与联系的几项规定》,规定省人民委员会的秘书
长、副秘书长协助省长、副省长进行工作。为分工负责,简化手续,在日常工作中,
秘书长着重协助省长进行工作,并直接领导办公厅综合办公室的工作;各副秘书长按
照确定的分工,分别协助各副省长和秘书长进行工作,并分别领导办公厅政法、文教、
工业、交通、财粮贸、农林水、对资改造等办公室的工作。秘书长、各副秘书长间
应密切联系,协同工作,其分工得视实际情况,随时加以调整。为减少层次,迅速处理
工作问题,秘书长、各副秘书长在协助领导进行工作中,副秘书长需要彼此商量解决
的问题,应直接互相商量解决;须请示解决的问题,应分别直接向主管该项业务的副
省长或者有关的副省长请示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