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1950.3.16-19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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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政府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受华东军政委员会直接领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1950年8月11日颁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山
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华东军政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并对所
辖各县、市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并在本省职
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2)实施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
经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案。(3)拟定与省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请华东
军政委员会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备案。(4)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
于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提请华东军政委员会任免或批准任免或转请
批准任免,或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山东省的与所属县、市
的重要行政人员。(5)废除或修改所辖县、市的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
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其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6)在
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范围内编制本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审
核转报中央核准,并审查所辖县、市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转报华东军政委员会审
核转请中央核准。本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应提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或
追认。(7)统一领导和检查本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领导和检查所辖各
专员公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撤销大区级行政机构,山东省人民
政府改由国务院直接领导。
  2.省政府主要工作制度
  省人民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形成了一系列工作制度。
  (1)省人民政府对上下级的工作关系
  山东省人民政府1950年8月11日颁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上下级的工作关系根据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五条之规
定办理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月6日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
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上下级的工作关系为:①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于主
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应于处理后报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并转报政务院;对于有全
区乃至全国性影响的工作,应事先向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向政
务院请示,事后报告。②中央和大行政区的通令、公告及对某一县、市的指示均由
省转发;县、市的报告、请示或请求亦由省转报。③关于某一特殊问题的询问与答
复,大行政区与县、市间亦得直接令、报,但须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委员会。④中
央和大行政区各委、部、会、院、署等机构得根据已定政策、方针,就业务与技术
的指导范围内行文至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其所辖各委、厅、会、局、处(室)等机构,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其所辖各委、厅、会、局、处(室)等机构亦得就同样范围内向
大行政区的或经大行政区转中央的各有关部门请示、请求,但这种有关部门之间的
上下行文,如涉及全盘性者,均应抄送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2)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山东省人民政府1950年8月11日颁发的《山东省人民
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席主持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
并领导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职务”,“山东省人民
政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全体委员会议须有过半数
的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山东省人民
政府1950年11月25日颁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试行简则》规定,省府委
员会议的主要内容为:①讨论如何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及华东军政委员会的重要
命令、指示及有关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决定等。②讨论通过有关省政府政策原则性
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及与省政府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的拟定或修改。③讨论、检查
有关省政重大设施及各项中心工作,或市、专署、省府所属部门的工作。④遵照法
令规定决定组织变动、人事任免或提请任免。⑤讨论编制本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
⑥讨论解决主席、委员、本府各部门、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省协商委员会的提案
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行政会议。山东省人民政府1950年11月15日颁布的《山东省人民政
府行政会议试行简则》规定,“省人民政府行政会议由主席召集,副主席、秘书长
和各委、厅、会、局、处等部门的首长出席,其他必要人员经通知得列席。省人民
法院院长及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均得出席省府行政会议”,“省府行政会议每周举
行一次,临时会议由主席视实际需要决定召集”。会议的主要内容为:①传达并讨
论上级重要指示、法令和上级召开的各项重要会议的决议及省政府委员会决议,讨
论决定如何贯彻执行上述指示、法令、决议。②听取各部门一定时期的工作汇报及
各部门召开的重大会议的汇报,并讨论通过各部门一定时期的工作计划及各部门召
开的重大会议的决议。③讨论如何组织中心工作,并综合研究下级政府的工作报告
及如何掌握推动各地工作的进行。④讨论解决各部门提请讨论的有关政策法令及涉
及方针原则的重大问题。
  (3)文电处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的对外文电,按照其性质及重要程度,分别以省政府主席、各委、
各业务部门的名义行文。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文电,一律由办公厅送秘书长审核;
属方针政策性重大问题的决定、指示、命令等,转呈主席核判;属一般日常事务性、
业务性公文,则由秘书长迳行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