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日伪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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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伪山东省傀儡政权分省、道、县3级,在行政上分别设有省、道、县公署。
  (一)伪山东省公署
  伪山东省公署成立于1938年3月5日,1943年8月29日改为伪山东省政府。伪山
东省公署(伪省政府)直属于伪华北临时政府(1940年改称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为全
省日伪侵占区最高行政机关。
  根据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公布的《省公署组织大纲》和伪山东省公署制订的《山
东省公署组织暂行规则》的规定,伪山东省公署掌理全省行政事宜,在不抵触中央
法令范围内得发布省令并得制订省单行规则。
  伪山东省公署(伪省政府)置伪省长1人。伪省长综理省政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
与道、普通市、县及其职员;指挥监督全省的伪警团及警备各队,为处理或防卫非
常事变需要兵力得请求驻扎邻近的军事长官派兵会同办理;对于伪省公署所属全省
荐任以上职员的任免奖惩须呈请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核办,委任以下者由伪省长行之,
但道、普通市、县等公署及其所属机关的委任以上者须饬所管之伪道尹或伪普通市
长先行呈报;对于所属机关及普通市、县各公署的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法越权或其
他失当时得停止或取消及命其变更,但以不抵触《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为限。
  伪山东省公署设伪省政会议。伪省政会议由伪省长、伪秘书长、伪各厅厅长、
伪参事及伪省长认为有关人员出席,议决以下事项:1.发布省令,制订省单行法规,
处分省公产。2.关于省行政区划的确定及变更事项。3.关于省行政设施及变更事项。
4.关于省预算决算事项。5.关于省财政上一切缔结契约事项。6.关于伪省公署所属
全省荐任以上官吏任免事项。7.其它经伪省长认为应行议决事项。伪省政会议每周
举行3次,遇有特别紧要事项由伪省长召集临时会议。伪省政会议议决事项由伪省
长核交主管机关遵照办理。
  伪山东省公署(伪省政府)设伪秘书处,伪秘书处置伪秘书长1人。伪秘书长综
理伪省公署公文,“承省长之命复核各厅呈判之稿件并对各厅事件以本处便函或登
通知簿分别行之”,机要事件由伪省长交伪秘书长办理者,如与主管厅有关系时,
须与该厅厅长协商,各科遇有特别事件科长不能决定者,得陈由伪秘书长核办或由
伪秘书长陈明伪省长提交伪省政会议议决后办理。
  (二)伪道公署
  伪道公署为所辖各县的行政监督指导及伪省长委任事项的执行机关。其职权是:
在不抵触伪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对于直属机关发布道令及制订单项规则,但处
分道公产时应呈伪省长核准。
  伪道公署置伪道尹1人。伪道尹承伪省长之命指挥监督所辖各县的行政与所辖
各县的职员;对于驻扎本道区的警团及警备各队得节制调遣,为处理或防卫非常事
变需要兵力时得迳向邻近驻扎的军事长官请求派兵会同处理,同时向伪省长报告;
对于伪道公署及所属机关职员的任免奖惩由伪道尹行之,但委任以上职员须呈请伪
省长核办,其所辖各伪县公署委任以上职员的任免奖惩亦同;对于所辖各伪县知事
每届年终应举行考绩1次,拟具奖惩意见呈报伪省长;对于所属伪机关及所辖各伪
县公署职员,如有违法怠慢职务或其它渎职行为时,得予以记过或申诫的处分,执
行上项处分时应向伪省长呈报;对于所辖各县的命令或处分认为违法失当时,得命
令停止或撤销之,但同时须呈报伪省长核定;在必要时得召集所辖各伪县知事举行
会议;须审查所辖各县的预算呈报伪省长。
  (三)伪市公署
  日伪侵占山东省时期,青岛市为特别市,直隶于伪华北临时政府(伪华北政务
委员会),济南、烟台两市直隶于伪省公署。伪市公署综理全市事务。伪市长承上
级长官之命综理伪市公署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
  (四)伪县公署
  县设伪县公署,伪县公署为一县行政机关,在不抵触中央及省厅、道的法令范
围内发布县令并得制订县单行规则,但关于县公产处分事项应经伪道尹由伪省长核
准。
  伪县公署置伪县知事1人,伪县知事综理县政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指
挥监督本县的警团及警备各队,为处理或防卫非常事变需要兵力时,得呈由伪道尹
请驻扎邻近的军事长官派兵会同处理,并应同时经由伪道尹呈报伪省长,若遇急迫
情形时得迳向军事长官请求,并应分别立即向伪道尹和伪省长报告;对于伪县公署
及所属机关职员的任免奖惩委任以上须由伪道尹转呈伪省长核办,其它得由伪县知
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