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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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政府
  民主政权山东省政府大致经历了4个历史时期:一是从1940年8月到1943年9月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时期;二是从1943年9月到1945年8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
员会时期;三是从1945年8月到1949年3月山东省政府时期;四是从1949年3月到
195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时期。
  1.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战工会)成立于1940年8月1日,是推行
山东全省战时工作的机关。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组织大纲》的规定,
其职权是:(1)领导与推动全省各级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工作。(2)计划指导与推动
全省地方武装与群众武装的动员、组织、训练等工作。(3)指导与推动全省各级抗
日政府的一切财政、经济、建设等工作。(4)指导与推动全省国民教育的一切工作。
(5)指导与推动全省群众战时动员工作。省战工会以战时政治组组长为首席组长,
1941年3月,首席组长改称主任委员,副组长改称副主任委员,对外作为该会的代
表,对内可根据委员会决议指导督促各组工作,调整各组关系及处理临时紧急事项。
省战工会举行委员会时,由各组长轮流主持,各组专门委员遇有必要时可列席委员
会议。省战工会采取集体领导、各组分工制度。对各项工作的推行,由主管组分别
计划,拟定办法,提交该会委员会议通过执行。
  1941年3月24日,为加强和健全省战工会工作,中共山东分局决定,山东所有
民政、财政、经济、地方性武装、国民教育、公安、司法等工作统归省战工会管辖。
省战工会组织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省战工会经常事务。
  2.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
  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委会)成立于1943年9月8日。按照山东省
临时参议会(以下简称省临参会)1943年8月通过的《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组织条
例》的规定,省政委会为山东全省行政的统一领导机关,对省临参会负责。其职权
是:对于全省行政得颁发命令,并得根据抗战建国纲领及省临参会通过的施政纲领
与各项决议,制订实施办法与规程及特别地区的单行法规。但关于人民负担,涉及
人民政治权利及重要行政设施,须经省临参会通过施行。在省临参会闭会期间,倘
因应付紧急情况须有重大措施时,得征求省临参会驻会委员会的意见,确定办法暂
行实施,并须将实施情形向省临参会提出详细报告,请求追认。省政委会设主任委
员1人,主任委员由委员互选产生,对外代表该会,对内根据施政纲领及委员会决
议,指导督促各部门的工作及处理临时紧急事项,委员会开会时任主席。省政委会
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各项行政工作的进行,由委员或主管部门负责计划,拟
定方案,提交省政委会通过执行。
  3.山东省政府
  1945年8月13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
省政府设主席1人,依据《山东省政府办事通则》规定,省政府主席领导各厅、处、
局,根据行政委员会及政务会议决定执行工作,各厅、处、局在职掌范围内,依据
政策法令、决定、指示、命令、原则,对下级部门工作做业务指导的同时,对下级
政府实行统一领导,重要问题商同主席或秘书长处理。省政府设政务会议,政务会
议内容范围为:(1)讨论行政委员会决议具体执行等事项,主席交议或部门会议不
能解决事项。(2)听取各工作部门汇报。(3)布置一定时间内的中心工作。政务会议
由主席、秘书长及正副各厅、处、局长和有关业务的秘书科长及指定的人员组成。
每月召集1次,必要时临时召集。
  4.山东省人民政府
  1949年3月30日,山东省政府改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同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
制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事通则》,其中规定,凡属下列性质的发出文电,均以省
政府主席、副主席名义发布:(1)关于政策方针与重要计划的决定、指示。(2)关于
政策方针与重要计划的变更及重要解释。(3)关于各种政务条例法令规章的颁布及
修改。(4)关于省府各厅、部、行、局、会科长、秘书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县长、
专员及行署处长、直属市府局、处、行、院长以上干部的任免。(5)关于对外文告。
(6)关于省府各部门均有关系的具体执行事项。(7)关于死刑的核准执行。(8)关于
各部门派遣干部代表省政府巡视检查下级政府工作,及对外代表省政府的联络接洽
事项及其它代表省府的证明文件。各部门对经办事宜及未经核准公布的会议决议及
文件草案,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非经主席核准或政务会议决议,不得以单独部门或
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谈话及文告,属于重大的对外通讯报导宣传事宜,统一由秘书厅
经主席核准后发布。有关省政府既定方针政策与重要计划的具体指示,重大预算的
动支,重大案件的判决,行文时均应先请示主席核准。
  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还制订了《关于办公及各种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
报告制度的决定》,对于省人民政府的办公、会议、接待、工作报告都做了明确的
规定。按照规定,省政府各厅、部、行、局长及各常设专门委员会主任,每月向省
政府主席作书面综合报告1次;各行署主任、各直属市长、各直属专署专员每两月
向省政府主席作书面综合报告1次;省人民政府每位委员均有单独向省政府主席随
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权利与义务。省人民政府建立集体办公制度,规定每周一、
三、五下午二时至五时为省政府主席、秘书长及各厅、部、行、局长集体办公的时
间。集体办公的主要内容是:(1)办理电报及重要公文。(2)向主席请示工作。(3)
互相接洽工作。(4)传阅重要文件。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每两月举行1次会议,除省政府委员参加外,省政府各厅、
部、行、局长及主席指定的人员得列席会议。省人民政府政务会议,每周举行1次,
于每星期五上午举行,各厅、部、行、局长及主席指定列席人员参加,其内容是:
(1)传达和研究政策法令。(2)讨论省政府拟发的有关政策性的重要指示决定。(3)
讨论下级请示的有关原则性的问题。全省行政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由省政府各厅、
部、行、局长,行署主任,直属专署专员,直属市府市长及经省政府指定的人员参
加。其主要内容是:传达和讨论重要政策法令,检查和布署全省的政府工作。
  省战工会、省政委会、省政府、省人民政府都设有秘书长。秘书长在省战工会
时期,协助首席组长、主任委员处理会务;在省政委会时期,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
常会务,如主任委员公出时,由秘书长代行其职务;省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时期,秘
书长协助主席处理政务。
  (二)行政公署
  1940年4月,山东鲁西行政主任公署成立。同年8月省战工会成立后,为适应战
争环境,将全省划分为若干行政区,设行政主任公署。1943年省政委会成立后,将
行政主任公署改为行政公署。行政公署为行政区内最高行政领导机关。
  按照山东省临时参议会1943年8月通过的《山东省行政公署组织条例》的规定,
行政公署“在不抵触省法令范围内,带有地方性的应兴应革事宜,得依照本行政区
临时参议会之决议发挥其独立自主的精神,但重大行政设施,须呈请省行政委员会
核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民政、财政、工商、教育、司法、公安等
行政工作。省直辖专署的性质及职权与行政公署相同。
  行政公署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主任对外代表行政公署,对内根据行政委员
会的决议指导督促各部门的工作及处理临时紧急事项,行政委员会开会时任主席。
  (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945年1月,省政府根据具体环境及工作上的需要,将各行政区划分为若干专
员区,委派行政督察专员成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代表行政公署督察其所辖区的行
政工作。行政督察专员的职权是:1.传达上级政府的命令与指示,领导所属各县推
行政策法令。2.代表行政公署督促检查所属各县对于政令的执行。3.根据各县施政
状况,提请任免所属行政人员并实施奖惩。4.对于地方应兴应革事宜,得拟定计划
呈请行政公署核准施行。5.对于驻在所辖地区的上级附设机关,得指导监督之。行
政公署或直辖行政专员公署以下临时设立的办事处,其性质及职权与行政督察专员
公署相同。
  (四)县政府
  县政府为全县行政领导机关。县政府对于全县的战争动员、民主设施、生产建
设、文化教育及地方应兴应革事宜,依据上级政府的法令,制订施政计划,经县临
时参议会通过施行。
  县政府设县行政委员会,县行政委员会议决下列事项:1.关于上级政府令办的
重大事项。2.关于执行县临时参议会的决议事项。3.关于县区村的选举事项。4.关
于全县预算决算事项。5.关于行政人员的任免事项。6.关于组织、训练、调整地方
武装及民兵的计划事项。7.关于人民负担事项。8.关于筹划地方建设事项。9.关于
重要民事、刑事案件的处理事项。10.其它认为应经县行政委员会讨论决议的事项。
县长的职权是:1.召集县行政委员会议,开会时为主席。2.领导所属执行上级政令
及县行政委员会的决议。3.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与紧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