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民党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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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政府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为山东国民党统治区最高行政机关。省政府依国民政府《建
国大纲》及中央法令综理全省政务,在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对于省行政事项得
发省令,并得制订省单行条例及规程,对于所属各机关的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
令、逾越权限或其它不当情况时得停止或撤销之。
  省政府由国民政府任命的各委员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行使其职权。根据1930年
3月23日修正公布的《省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政府合署办公施行细则》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委员会决议下列事项:1.关于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第二条(“对于省行政
事项得发省令,并得制定省单行条例及规程”)、第三条(“对于所属机关之命令或
处分认为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其它不当情形得停止或撤销之”)规定事项。2.关于
增加或变更人民负担事项。3.关于地方行政区划的确定及变更事项。4.关于全省预
算决算事项。5.关于处分省公产或筹划省公营事业事项。6.关于执行国民政府委托
事项。7.关于地方自治监督事项。8.关于省行政设施或变更事项。9.关于咨调“国
军”(国民党军队)及督促所属军警团防绥靖地方事项。10.关于省政府所属全省官
吏任免事项。11.其它省政府委员认为应行议决事项。
  省政府设主席1人,其职权是:1.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会议时为主席。2.代表
省政府执行省政府委员会决议案。3.代表省政府监督全省行政机关政务的执行。4.
处理省政府日常及紧急事务。省政府主席并负有下列责任:1.省政府重要政策及工
作计划的提示及决定。2.编制预算的扼要提示。3.拟订法规时重要原则的提示及采
择。4.所属委任职以上公务员的依法任免及考核。5.决定重要新案。6.各厅处工作
的监督指导及考核。7.重要案件变更处理方式的决定。8.依法核准所属职员假期。
9.主持及参加重要会议。10.依法决定动支经费。11.处理其它有关政务。
  省政府委员责任为:1.出席省政府委员会议。2.审查议案,会议时发表意见,
参与表决。3.巡视各县政务,考查各地民情并将所得结果向委员会报告或建议。4.
实施重要工作之襄助。5.主席交办事项。
  省政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结果有数说时,主席依次表决,以多数定其
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于1936年3月和1946年11月两次拟订省政府合署办公细则,
并组织实施。实行合署办公的省政府各厅处,文书由省政府秘书处总收总发,收文
交由主管长官核阅批示,各厅处办理文件除例行者外,由主管长官先行签请省府主
席核示。
  省政府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承省政府主席之命综理秘书处事务,监督全体职
员,并负有下列责任:1.政府纪律的整肃及对内对外的联系。2.督促政府全部文件
事项。3.审核各厅、处不能决定的文稿,呈请主席判行。4.审议各厅、处签呈,呈
请主席批示。5.秉承主席之命指导政府的职务分配。6.秘书处荐任、委任公务员任
免的拟议及雇用解雇的决定。7.秉承主席之命处理政府经费的依法支出。8.指导及
监督有关时间性的重要统计资料的编制。9.机要文件的办理。10.指导政府一切档
案文件及图书等的管理。11.筹划及办理各种重要会议的进行事项。12.随时提请主
席注意的重要事项。13.秉承主席之命办理政府交代事项。14.综理秘书处主管各事
务。15.秘书处职员假期的依法核准。16.法令或计划方案重要原则的拟定。17.重
要报告的编拟及审核。18.主席交办事项。
  (二)行政公署
  省政府行政公署(以下简称行署)为省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秉承省政府之命,
在所辖区域内代行省政府职权。行署设主任1人,其职责主要是监督本区域内的市、
县行政,推行法令,在不抵触中央及省令范围内,可发布署令,但应呈报省政府及
行政院主管部门备案。行署主任兼本区域内保安司令,负责指挥保安团队和水陆公
安警察。1947年7月10日国民政府指令备案的《山东省政府鲁西南行署组织规程》
规定:山东省政府鲁西南行署受省政府的指挥,掌理辖区内绥靖及紧急行政事宜。
行署置主任1人,由行政院会议议决,就省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简派综理署务,
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规定省以下设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的辅助机关。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行政督察专
员公署是行署(或省政府办事处)之下的督察机构。按照1936年10月修正公布的《行
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专员1人,承省政府
之命推行法令并监督指导暨统筹辖区内各县、市行政。具体职权是:1.关于辖区内
各县、市行政计划或中心工作的审核及统筹事项。2.关于辖区内各县、市地方预算、
决算的审核事项。3.关于辖区内各县、市单行法规的审核事项。4.关于辖区内各县、
市地方行政及自治的巡视及指导事项。5.关于辖区内各县、市行政人员工作成绩的
考核事项。6.关于辖区内各县、市行政人员的奖惩事项。7.关于召集区行政会议事
项。8.关于处理辖区内各县、市争议事项。9.关于省政府交办事项。同时还规定“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筹划辖区内各县、市地方行政起见于不抵触中央及省之法令范
围内得订立单行规则或办法并应呈报省政府转报行政院及主管部会署备案”,“行
政督察专员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应兼任该区保安司令,对于辖区内各县市之保安团队
水陆公安警察及一切武装自卫之民众组织有指挥监督之权”。行政督察专员对于辖
区内各县、市长的命令或处分认为违法或失当,不及呈报省政府核办时,得以命令
撤销或纠正之,但仍须补报省政府查核。行政督察专员对于辖区内各县、市长及所
属工作人员成绩应每年举行考核1次,拟定奖惩意见呈报省政府,如所属各县、市
长有违法失职行为应随时密呈省政府核办。
  (四)市政府
  国民党统治山东后,青岛市直属行政院管辖,济南划为市,直属省政府管辖。
抗日战争结束后,设立济南、烟台、威海卫3个省直辖市。
  1929年6月21日,山东省政府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市组织法》,制订公布了
《山东济南市市政府组织条例》。条例规定济南市直隶于山东省政府,市行政在不
抵触中央及省政府法令范围内办理下列事项:1.市财政事项。2.市公产的管理及处
分事项。3.市土地事项。4.市农工商业的调查统计奖励取缔事项。5.市劳动行政事
项。6.市公益慈善事项。7.市街道沟渠堤岸桥梁建筑及其它土木工程事项。8.市河
道、港务及船政管理事项。9.市交通电气电话自来水煤气及其它公用事业的经营取
缔事项。10.市内公私建筑的取缔事项。11.市公安消防及户口统计等事项。12.市
公共卫生及医院菜市屠宰场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取缔等事项。13.市教育文化风纪
事项。14.省政府委办及特许处理事项。条例规定,市政府依中国国民党党义及中
央与省法令综理全市行政事务,在不抵触中央及省法令范围内对于全市行政事项得
发布命令及单行规则。市政府设市长1人,市长由省政府呈请国民政府任命,指挥
并监督职员执行职务。市政府设市政会议。市政会议由市长、秘书长、参事、各局
局长组成,议决下列事项:1.关于秘书处与各局的组织细则事项。2.关于市单行规
则事项。3.关于市预算决算事项。4.关于新课税捐募集市债及公共事业的经营事项。
5.关于市政府各局、处间权限争议事项。6.其它事项市长认为必要时得提交市政会
议审议。
  1946年11月,山东省政府依据《市组织法》制订公布了《山东省烟台市威海卫
市市政府组织规程》,规定烟台、威海卫两市政府直隶于山东省政府并受省政府各
主管厅、处监督。市政府的职权是:1.受省政府的监督办理全市自治事项。2.受省
政府的指挥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3.在不抵触中央及省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市令并
得制订单行法规呈请省政府核准施行。4.对于所属各机关及人民团体有指挥监督之
责,其所属各机关的命令或处分有违法或不当时得停止、变更或撤销之。5.对于市
财政统收统支每月呈报省政府查核。6.应建设需要,经市参议会或市行政会议决议
及省政府核准,得依法募集公债。市政府设市长1人。市长为荐任,综理全市事务
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责。市政府设立市政会议。市政会议由市长、主任秘书、
市属各科局长、主任组成,议决下列事项:1.提交市参议会的案件。2.市政府所属
机构办事章则。3.市政府所属机构间不能解决的事项。4.市长交议事项。5.其它有
关市政重要事项。
  青岛市直属于行政院,其地位等于省,市政府依中国国民党党义及中央法令综
理全市行政事务。市政府设市长1人,由国民政府任命,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五)县政府
  县是地方自治的单位,同时也是基层政治的单位。县设县政府,县政府在省政
府指挥监督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在不抵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
得发布县令并得制订县单行规则。县政府设县政会议。县政会议由县长、县属各科、
局长及县政府秘书组成,审议下列事项:1.县预算决算事项。2.县公债事项。3.县
公产处分事项。4.县公共事业的经营管理事项。5.县长认为有必要时得以其它事项
提交县政会议审议。县政府置县长1人,县长的职权是:1.受省政府的监督,办理
全县自治事项。2.受省政府的指挥,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1947年国民党山东省
政府订定《县级机构简化方案》,规定县长对于地方自治维护辖境治安负有全责,
为完成上项任务可在不抵触中央及本省法令原则下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措置。
还规定:1.县长对于县内非急要的政务或机构得视财力呈请省政府核准缓办或裁并。
2.县长因军事紧急措施或地方发生重大灾害必须以紧急命令拨付款项者得在一定数
额内一面先行动支,一面报请省政府核办。3.县长对于派驻辖境内的省保安团队营
长以下官员有直接指挥监督的权力,如有违法失职办理不力者得报请查办,必要时
并授权作紧急处置。4.县长兼任县民众自卫总队总队长、县自卫大队长、县训所所
长、军法官、县司法处检察、征兵官、县选举事务所主席委员、统一指挥部县支部
副主任、县自卫经费统筹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