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洋军阀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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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长公署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在烟台设立山东军政府,军政府总揽军事、政务。
1912年南北议和后,山东巡抚改称都督,都督统管省内财政、民政、实业、教育、
司法、河防、军政、外交等行政事务,各司道职权同清末旧制。
  1913年1月,山东省根据袁世凯颁布的《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
设省行政公署,由都督兼任民政长。民政长为省行政长官,总理全省政务,“以现
行法规之例行之”。属于中央各部总长主管事件,在山东省区范围内“得临时委任”
省民政长办理。
  1914年5月,山东省根据袁世凯颁布的《省官制》,改省行政公署为巡按使公
署。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备各队,并受政府之特别委任,监督财
政及司法行政暨其他特别官署之行政事务”,具体职权为:1.“依其职权或特别委
任得发省令”。2.“于所辖地方官吏之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妨害公益侵越权
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3.“于所辖地方官吏,认为应付惩戒者呈报大总统请付
惩戒并咨陈内务部”。4.“于所辖地方官吏,认为应给奖励者呈报大总统请给奖励
并咨陈内务部”。5.“凡各县知事由巡按使呈请大总统任免并咨陈内务部”。6.对
所辖各官吏,查有贪劣款迹的得迳行撤任。7.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全省财政,有
权稽核赋税出纳和考核官吏。经征官吏的任免奖惩,由财政厅长呈请巡按使核办,
并转咨财政部。8.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司法行政,有权稽核司法经费和考核司法
官吏。各县承审、管狱等员的任免奖惩,由高等审判厅厅长呈请巡按使核办,并转
咨司法部。9.对所辖及政府委任监督的各高级官吏,每半年将办事成绩出具密考,
呈报大总统考核。10.“于非常事变之际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备时,得咨
请驻扎邻近之军队及军舰长官,派兵会同处理”。
  1916年7月,山东省根据北洋政府命令,改巡按使公署为省长公署。省长职权
与巡按使基本相同,主要“管理全省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备等队并受政府之特别委任
监督财政及司法行政暨其他特别官署之行政事务”。

  (二)道尹公署
  1912年,山东各道仍同清制,1913年1月改为道观察使公署。道观察使“依现
行法规之例,办理该道行政事务”及省民政长委任事务,受省民政长监督。
  1914年5月23日,道设道尹公署。道尹隶属于巡按使,为一道行政长官,依法
律命令执行道内行政事务,并受巡按使的委任,监督财政及司法行政以及其它特别
官署的行政事务。道尹职权为:1.就道内的行政事务,依其职权或特别委任,得发
道令。2.对于所辖县知事的命令,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权限时,得停止、
撤销其命令或处分,并详报巡按使。3.对于所辖各县知事认为应付惩戒或应给奖励
者,详请巡按使核办,所辖县知事遇有事故或出缺时得委员代理,并就分发省内的
知事内遴举数员,详请巡按使核择荐任。4.受巡按使之命,对于驻扎本道巡防警备
各队,得节制调遣。于非常事变之际,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备时,得详由
巡按使请驻扎邻近的陆军或军舰长官派兵处理,但因特别情形不及详请时,得迳请
出兵。5.遇有非常紧急或特别重要事件于详报巡按使外,得迳呈大总统。6.自委掾
属。7.受巡按使委任,监督区内财政、司法及其它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省长公署
时仍设道尹公署,职权没有变化。
  (三)县知事公署
  各县行政机关称为县知事公署。县知事隶属道尹,为一县行政长官,依法律命
令,执行县内行政事务。具体职权为:1.就县内行政事务,依其职权或特别委任,
得发县令。2.对于所辖警狱及佐助各员吏的处分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权
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3.遇有特别重要事件于详报道尹外,得迳详报巡按使。4.
对于驻扎本县的警备队得调用之。5.于非常事变之际,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
兵备时,得详由巡按使或道尹请驻扎邻近的陆军或军舰长官派兵处理,但因特别情
形不及详请时,得迳向各该军队、军舰长官请求之。6.得自委掾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