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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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的行政长官称道员,道员辅佐藩、臬两司,负责管理辖区内一切政务。道分
分守道和分巡道,分守道员管地方收纳钱粮诸事,分巡道员管刑名诉讼诸事。清末,
二者分工已无区别,职务相通。1767年(乾隆三十二年),分巡兖沂曹济道和分守登
莱青胶道各加兵备衔,有节制所辖境内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武职的权力,遇
有紧急情况,可移牒各地镇营,命其出兵并亲自统率。各道员亦可兼任其他专职,
分守济东泰武临道兼理驿传事务,分巡兖沂曹济道于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兼管运
河道事务,分守登莱青胶道于1862年(同治元年)兼任东海关监督。
  此外,守、巡各道有监察地方府、州、县之责,因而有“监司”之称。雍正年
间,准道员专折向皇帝奏事,1776年(乾隆四十一年),署布、按两司者,乃许向皇
帝封奏,1799年(嘉庆四年),复以“道员职司巡察,与在京科、道有言责者相等”,
准许“各省道员均著照藩、臬两司密折封奏。”道对下级官厅有第二审裁判的权力。
地方刑事案件,除府所理流罪以上案件直达按察使外,其余案件必须申详于道。直
隶州案件无论性质如何,都必须经过道再上达按察使。《清朝通典》卷三十四列叙
道员的职掌是:“分守、分巡及粮储、盐法各道,或兼兵备,或兼河务,或兼水利,
或兼学政,或兼茶马屯田,或以粮盐兼分巡之事,皆掌佐藩臬,核官吏,课农桑,
兴贤能,厉风俗,简军实,固封守,以倡所属,而廉察其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