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官署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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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巡抚衙门
  清代山东巡抚直接隶属于朝廷,在地方上代表皇帝,掌握全省军政大权,有“
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之责。其具体职权为:1.奏折咨请权。
即对地方重要事务,有奏请裁可或咨请中央各部院商酌而行的权力。2.制定省例权。
即有权制定全省官民均当遵守的“例章”。3.奏请升调黜免省内文武官吏权。即对
省内道府以下文官,副将以下武官,有权奏请行升调黜免的政令。4.监督文武官吏
权。即对省内藩、臬以及各道、府、州、县官吏实行监督、考核、举劾和黜陟。文
官3年一次“大计”,武官5年一次“军政”,均由巡抚考察后出具考语上报朝廷。
清末官制改革后,各新设行政机构的主管官缺提学使、提法使、巡警道、劝业道等,
在选任、任内和俸满时,皆由巡抚本人或会同中央各主管部门节制考核、择员保举,
出具切实考语,请旨简放或分定优劣及时参奏。5.节制绿营军队权。即巡抚加提督
衔后,有节制全省除八旗驻防军以外所有军队的权力,并兼理粮饷事务。6.上奏会
计及监督藩库权。即对省内财政的监督权力。7.第四审裁判权。即巡抚有执行法律
的权力。凡流罪以上案件,以县署裁判为第一审,至巡抚为第四审裁判。8.对外交
涉权。即有权处理涉外事件,但重大的须上奏朝廷及咨报外务部。9.监理关税和厘
金。10.总管盐政。11.管理漕政。12.监临乡试。即省内每3年一次的乡试,由巡抚
任监临官,武试由巡抚任主考官。此外,巡抚还有祭祀、典礼、旌表、赈恤及监督
学堂等权力。
  (二)承宣布政使司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隶属于巡抚,掌全省行政,总管全省的钱谷出纳,并承宣
政令,考核所属州、县。其具体职权为:1.承宣政令。凡朝廷的政务、法令,均由
布政使宣达各府、州、县贯彻实施,并董率其行。2.管理属官。省内府、州以下各
官,均由布政使管理,给发俸禄,考核政绩,报于巡抚,上达吏部。3.掌全省财赋。
布政使负责全省财政收支和征收赋税。每10年统计全省户籍、税役、人口、田亩数
等,总汇于户部。4.参议全省政务。凡诸政务,由巡抚率学政、藩司、臬司会议以
行。必要时,布政使亦可直接向皇帝具折报告政务。5.干预裁判事务。布政使掌全
省户、婚、田土之类刑讼案件的裁判权,陪审每年的秋审及一切案件。6.管理乡试、
会试事务。
  清末改革官制,清政府命藩司统管财政。山东设清理财政局,藩司为总办,负
责核订章程、调查款目,为预算、决算作准备,以综理库藏之出入,权衡岁计之盈
虚,统一财政。藩司兼归度支部领属。山东藩司设财政公所,分5科治事,各科职
权为:1.总核科,掌复核各科收支款目、册籍,核定后由藩司判行、盖印,札库分
别收发,并附设统计处,掌统计各科收支报告表册,以备预算、决算之用。2.田赋
科,掌稽核全省地丁、漕粮、垦务、押荒、岁租以及盐务一切款册。3.榷算科,掌
全省税契、厘金、杂税及试办印花税款项等,并掌关税、常税及赈捐各款。4.俸饷
科,掌行政大小文武官员的俸廉、公费,并掌满、绿各营和巡防、新军饷需,以及
京饷、协饷等。5.庶务科,掌教育、巡警、河工、外交、工赈各项支款,以及不隶
属于各科的一切杂支事宜。
  (三)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隶属于巡抚,“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其职权为:1.办
理全省刑名案件,勘核词状,管理囚犯;凡重大案件,须会同布政使办理,并上报
部院;每年秋审,充任主稿官。2.充任乡试监试官。3.充任“大计”考察官。4.管
理全省驿传事务。5.参与一切政务。按察使虽以刑名和驿传为主要职掌,但与布政
使共同负责省内政务,同时参加巡抚、两司、学政共同研究政务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