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区农民联合会及农代大会组织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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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8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一、本会宗旨为联合全体雇农、中农,彻底实行土地回家、财物回家,消灭地
主阶级及一切封建势力,实现农民当家。在农民起来以后,即及时发展生产,进一
步支持自卫战争,争取农民翻身的彻底胜利。
  二、为实现农民当家,农会暂时统治一切,一切权力归农会,全体农民的意见
就是法令。
  第二章 会员
  三、十六岁以上之雇贫农、中农、不分性别,凡同意本会宗旨,自动报名,经
本村农会通过,得为会员。地主、富农不准加入。
  四、权利及义务
  (一)一切问题有发言权及表决权。(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及罢免权。
(三)有积极实现本会宗旨之义务,服从决议,教育群众,发展会员。
第三章 组织
  五、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一)各级领导机关、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二)上级定期向下级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按群众意见办事。
(三)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团体。(四)下级服从上级,但又要服从群众,把上级
指示与群众要求一致起来。
  六--十一略。
  第四章 村农会
  十二、以自然村为单位,雇贫中农自己组织起来,成立村农民联合会(简称农
会)。
  十三、由雇贫农成份组织贫雇小组,为村农会之核心组织。村农会之领导成份,
必须掌握在雇贫农手中。
  十四、中农不必单独编组,可分散编入原有之贫雇农小组内,成立农会小组,
由雇贫农原任组长任组长,副组长可选中农或贫雇农担任。
  十五、妇女之属于雇贫农成份者,加入贫雇农小组,可单独划分妇女组。中农
妇女可加入农会。
  十六、青年与妇女组织法同。
  第五章 农会大会及农代大会
  十七、村农会大会,是村的最高权力机关,村的每一有关农民福利的工作,均
由村农会大会决定。乡以上之农民代表大会,是各该地区之最高权力机关,有关农
民福利的每一个工作关键(如交权、对地主扫地出门、对地主之管制、成立农民法
庭、果实之分配、整理农会组织、发展生产等),须召开农代大会决定之。农会大
会农代大会之决定,各该级农会委员会均须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变更,如有擅自
更改者,农民得提出意见、批评,或依法惩处之。
  十八、农民代表的产生,应在中农与贫雇农、男人和妇女中,保持一定的比例。
大体上雇贫农20人选一个乡代表,中农40人选一个代表(各地可酌量增减,每乡代
表总数以150人至200人为宜),区县代表数目另行规定,男人与妇女分开选举,妇
女中之青年及成年代表约应各占一半。代表中要绝对多数或全部为群众代表,禁止
干部过多或干部包办。
  十九、代表之选举要认真慎重,充分教育,座谈讨论,详细介绍候选人履历,
用复选法投票选举之。可酌量采取全体大会选举或各组选各组的两种办法。代表之
资格、成份,农代筹委会得详细审查之。
  二十、与选举代表同时,农民要将农代之议题充分酝酿讨论,选民之意见即交
代表确实反映到农民代表大会上去,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各代表应编入农会小组内
过生活。
  二十一、农代大会决议,会员及干部都执行,以监督干部及领导全体过程为“
充分运用农代大会”,并不是一开会即为“充分运用农代大会”。
  二十二、本草案经各级农会、农代会讨论同意并充实后,即可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