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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民抗日救国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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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组织章程,草拟于1940年8月,1945年9月30日至10月13日山东省第二届各 群众团体联席会议上修订,仍沿用抗日救国会的名称,成为山东农民救国联合会组 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农民抗日救国会(简称农救会),为农民自己的经济 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全体农民,彻底实行减租减息,废除一切超经济的剥 削,反对一切封建压迫,争取农民的翻身解放;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劳动逐渐集体 化,走吴满有的方向,加强生产知识及新民主主义的教育,并武装保卫家乡,保卫 我们的和平与民主,以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新社会。   第三条 本会自省至村各级,于各救会成立后,均加入各级之各界抗日救国联 合会,为其团体会员,并服从其统一领导。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年满十六岁以上,亲自参加农业劳动之农民,不分种族、信仰、阶 级、性别,凡同意本会纲领、承认本会宗旨及会员义务者,无论个人或集体,自动 报名入会,经村会通过,均得为本会会员,但集体加入者,不得称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之会员均有下列之义务:   一、坚决执行本会纲领及上级决议、指示,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与一切破坏本会组织的敌人斗争,团结互助,坚持本会立场。   三、在执行公民义务、生产、学习各方面,作一般农民的模范。   四、随时宣传本会宗旨,发展会员,依章缴纳会费。   第六条 本会会员均有下列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及罢免权。   二、对领导机关有建议与批评之权。   三、凡属农民基本利益,会员有请求本会依法帮助与保护之权。   四、有享受本会教育训练之权。   五、如受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处分有不服时,有向上级本会实行控诉之 权。   六、参加后有自由退出本会之权。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一、上级定期向下级作工作报告。   二、各级领导机关,由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连选得连任)。   三、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四、会员服从团体。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全省农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为省农救总会执行委 员会。其组织系统如下:   一、全省农民代表大会--省农救会执委会。   二、行政区农民代表大会--行政区农救会执委会。   三、专区农救分会,为行政区农会之代表机关,人选由行政区农救会指定。   四、县农民代表大会--县农救会执委会。   五、区农民代表大会--区农救会委员会。   六、村全体会员大会--村农救会委员会。   第九条 本会各级执行委员会,为两次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之间的执行机关, 其委员名额如下:   一、从省至各行政区十三人至十七人。   二、县九人至十三人。   三、区十五人至十七人。   四、村五人至九人。   第十条 从省至村政设候补委员,其人数以不超过同级委员会正式委员的三分 之一为原则。正式委员有缺额时,由候补委员递补。   第十一条 区以上设常委会三人至五人,其职责是参加下级会议,检查督促下 级工作,处理日常会务,执行代表大会及执委会之决议,讨论上级指示,并定期向 执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从省至村各级执委会,均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其职 责为召集会议,开会时为主席,对外代表各该地区之本会,及处理日常会务问题。   第十三条 本会区级以上,均应设脱离生产之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之任免与调动,须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并报告上两级领导机关。   第四章 工作机关   第十五条 本会各级委员会,从省至行政区设下列各部,县以下设委员。   一、组织教育部:   1、巩固、发展组织。   2、调剂、培养与提拔干部。   3、有关组织之调查统计。   4、对干部及会员进行教育。   5、征收会费。   二、生活改善部:   1、调查农民所受各种压迫和剥削。   2、了解农民的要求和情绪。   3、指导和总结农民为改善生活而斗争的各种经验。   三、农业生产指导部:   1、调查研究农业劳动集体化之经验与方法。   2、调查研究生产方法之改进。   3、指导按家计划之订定、检查与总结。   4、配合组织教育部门,培养劳动英雄与模范。   第十六条 分会不设各部,设干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村设下列各委员:   一、组织教育委员。   二、生活改善委员。   三、农业生产指导委员。   四、武装委员。   五、雇工委员。   六、妇女委员。   七、青年委员。   八、儿童委员。(各委员之职责同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其余详见 自卫团条例及工青妇救、儿童团之章程)。   九、在已建立各救会的地区,村只设一、二、三项委员。   第五章 会议   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民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除决议各种重要事项外, 可修改章程,改选省农救总会。各地区之代表大会为各该地区农救之最高权力机关, 但各地区代表大会之决定不得与全省代表大会之决议相抵触,对经全省代表大会正 式通过之章程,具有建议修改之权。   第十九条 各级代表大会或全体会员大会之会期如下:   一、省至行政区两年一次。   二、县区一年一次。   三、村半年一次。   四、经原届代表半数或所属地方组织半数之请求,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临时 全体会员大会,或经同样请求,定期之会议亦可延期召开之。   第二十条 各级执、常委会的会期如下:   一、省执委会一年一次,常委会三月一次。   二、行政区执委会半年一次,常委会两月一次。   三、县执委会每季一次,常委会每月一次。   四、区委员会二月一次,常委会半月一次。   五、村委员会,可根据工作任务召开。   六、必要时召集临时会议。   第六章 村会   第二十一条 村会为本会之基层组织。以自然村为单位,有会员九人以下者, 可成立农救小组,由区农救直接领导;有三个小组以上者,可建立正式村会。无论 小组或村会,均须由区农会机关批准成立,并须决心执行区以上各级农救会之决议。   第二十二条 所有农救会员,均须接受村会之统一领导,并经村会编成小组。 如果劳动互助组织内有农救会员三人以上在一处集体劳动时,则应以生产组织为单 位建立农救小组,直至使各小组与农救会各小组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条 小组应由全体组员选举正副组长各一人。小组会最少半月召开一 次,在此限度内,可依照日常生活之需,随时集议村农救所给的任务或组员中所发 生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在工青妇救会尚未建立小组或村会的地区,村农救会应大量的吸 收雇农、青年、妇女参加农救会,并在村农救会统一领导下,分别编组(雇工组、 青年组、妇女组),直至帮助工青妇建立起正式的独立的村会。   第二十五条 在工青妇及各救已建立正式村会的地区,应在各救会统一领导下, 与工青妇组织密切配合,统一步调进行工作。   第七章 分会   第二十六条 分会是行政区农会的代表机构,由行政区农会指定建立。   第二十七条 分会仍为委员会,人数由三人至五人,设主任一人,外设干事若 干人,不设各部。为使工作便利,农救分会可与工青妇同级分会合署办公。   第二十八条 分会可根据上级农救会的决议、指示,对下级农救会指示工作。 但分会不能作决定,对工作及组织如有原则性的变更,可提交上级农救会解决。   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全体会员除履行第二条各项义务外,并须在自觉基础上遵守 下列之纪律:   一、不得违犯抗日民主政府法令。   二、不做任何损害农救会及全体农民利益的言行。   三、不好吃懒做,不腐化堕落,不荒废一寸地。   第三十条 对不履行义务及违犯纪律之会员,得按其轻重予以劝告、批评、警 告、开除等处分,但不得打骂、罚款。违法者则应平等的受政府法令制裁。   第三十一条 执行警告以上处分时,由村农救会讨论决定。执行开除处分时, 除经村农救会通过外,并应由区农救会批准。已批准不服,可向县以上农救控告。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协助   三、自己生产   四、依代表大会决议在会内募捐,及依政令许可向会外募捐。   第三十三条 会员会费每季三毛至五毛。三季不缴会费者,即作为自动脱离本 会。但特殊贫困者,经村会批准可以不缴,以后并报告区会。   第三十四条 会费保存问题另行规定。开支须经一定机关批准,并须向当地农 救代表大会详细报告开支情况,接受其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此章程由山东省第二届农救代表大会通过施行,修改权属于农救 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