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抗日救国会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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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组织章程,草拟于1940年8月,1945年9月30日至10月13日山东省第二届各
群众团体联席会议上修订,仍沿用抗日救国会的名称,成为山东农民救国联合会组
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农民抗日救国会(简称农救会),为农民自己的经济
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全体农民,彻底实行减租减息,废除一切超经济的剥
削,反对一切封建压迫,争取农民的翻身解放;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劳动逐渐集体
化,走吴满有的方向,加强生产知识及新民主主义的教育,并武装保卫家乡,保卫
我们的和平与民主,以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新社会。
  第三条 本会自省至村各级,于各救会成立后,均加入各级之各界抗日救国联
合会,为其团体会员,并服从其统一领导。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年满十六岁以上,亲自参加农业劳动之农民,不分种族、信仰、阶
级、性别,凡同意本会纲领、承认本会宗旨及会员义务者,无论个人或集体,自动
报名入会,经村会通过,均得为本会会员,但集体加入者,不得称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之会员均有下列之义务:
  一、坚决执行本会纲领及上级决议、指示,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与一切破坏本会组织的敌人斗争,团结互助,坚持本会立场。
  三、在执行公民义务、生产、学习各方面,作一般农民的模范。
  四、随时宣传本会宗旨,发展会员,依章缴纳会费。
  第六条 本会会员均有下列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及罢免权。
  二、对领导机关有建议与批评之权。
  三、凡属农民基本利益,会员有请求本会依法帮助与保护之权。
  四、有享受本会教育训练之权。
  五、如受本章程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处分有不服时,有向上级本会实行控诉之
权。
  六、参加后有自由退出本会之权。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一、上级定期向下级作工作报告。
  二、各级领导机关,由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连选得连任)。
  三、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四、会员服从团体。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全省农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为省农救总会执行委
员会。其组织系统如下:
  一、全省农民代表大会--省农救会执委会。
  二、行政区农民代表大会--行政区农救会执委会。
  三、专区农救分会,为行政区农会之代表机关,人选由行政区农救会指定。
  四、县农民代表大会--县农救会执委会。
  五、区农民代表大会--区农救会委员会。
  六、村全体会员大会--村农救会委员会。
  第九条 本会各级执行委员会,为两次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之间的执行机关,
其委员名额如下:
  一、从省至各行政区十三人至十七人。
  二、县九人至十三人。
  三、区十五人至十七人。
  四、村五人至九人。
  第十条 从省至村政设候补委员,其人数以不超过同级委员会正式委员的三分
之一为原则。正式委员有缺额时,由候补委员递补。
  第十一条 区以上设常委会三人至五人,其职责是参加下级会议,检查督促下
级工作,处理日常会务,执行代表大会及执委会之决议,讨论上级指示,并定期向
执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从省至村各级执委会,均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其职
责为召集会议,开会时为主席,对外代表各该地区之本会,及处理日常会务问题。
  第十三条 本会区级以上,均应设脱离生产之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之任免与调动,须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并报告上两级领导机关。
  第四章 工作机关
  第十五条 本会各级委员会,从省至行政区设下列各部,县以下设委员。
  一、组织教育部:
  1、巩固、发展组织。
  2、调剂、培养与提拔干部。
  3、有关组织之调查统计。
  4、对干部及会员进行教育。
  5、征收会费。
  二、生活改善部:
  1、调查农民所受各种压迫和剥削。
  2、了解农民的要求和情绪。
  3、指导和总结农民为改善生活而斗争的各种经验。
  三、农业生产指导部:
  1、调查研究农业劳动集体化之经验与方法。
  2、调查研究生产方法之改进。
  3、指导按家计划之订定、检查与总结。
  4、配合组织教育部门,培养劳动英雄与模范。
  第十六条 分会不设各部,设干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村设下列各委员:
  一、组织教育委员。
  二、生活改善委员。
  三、农业生产指导委员。
  四、武装委员。
  五、雇工委员。
  六、妇女委员。
  七、青年委员。
  八、儿童委员。(各委员之职责同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其余详见
自卫团条例及工青妇救、儿童团之章程)。
  九、在已建立各救会的地区,村只设一、二、三项委员。
  第五章 会议
  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民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除决议各种重要事项外,
可修改章程,改选省农救总会。各地区之代表大会为各该地区农救之最高权力机关,
但各地区代表大会之决定不得与全省代表大会之决议相抵触,对经全省代表大会正
式通过之章程,具有建议修改之权。
  第十九条 各级代表大会或全体会员大会之会期如下:
  一、省至行政区两年一次。
  二、县区一年一次。
  三、村半年一次。
  四、经原届代表半数或所属地方组织半数之请求,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临时
全体会员大会,或经同样请求,定期之会议亦可延期召开之。
  第二十条 各级执、常委会的会期如下:
  一、省执委会一年一次,常委会三月一次。
  二、行政区执委会半年一次,常委会两月一次。
  三、县执委会每季一次,常委会每月一次。
  四、区委员会二月一次,常委会半月一次。
  五、村委员会,可根据工作任务召开。
  六、必要时召集临时会议。
  第六章 村会
  第二十一条 村会为本会之基层组织。以自然村为单位,有会员九人以下者,
可成立农救小组,由区农救直接领导;有三个小组以上者,可建立正式村会。无论
小组或村会,均须由区农会机关批准成立,并须决心执行区以上各级农救会之决议。
  第二十二条 所有农救会员,均须接受村会之统一领导,并经村会编成小组。
如果劳动互助组织内有农救会员三人以上在一处集体劳动时,则应以生产组织为单
位建立农救小组,直至使各小组与农救会各小组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条 小组应由全体组员选举正副组长各一人。小组会最少半月召开一
次,在此限度内,可依照日常生活之需,随时集议村农救所给的任务或组员中所发
生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在工青妇救会尚未建立小组或村会的地区,村农救会应大量的吸
收雇农、青年、妇女参加农救会,并在村农救会统一领导下,分别编组(雇工组、
青年组、妇女组),直至帮助工青妇建立起正式的独立的村会。
  第二十五条 在工青妇及各救已建立正式村会的地区,应在各救会统一领导下,
与工青妇组织密切配合,统一步调进行工作。
  第七章 分会
  第二十六条 分会是行政区农会的代表机构,由行政区农会指定建立。
  第二十七条 分会仍为委员会,人数由三人至五人,设主任一人,外设干事若
干人,不设各部。为使工作便利,农救分会可与工青妇同级分会合署办公。
  第二十八条 分会可根据上级农救会的决议、指示,对下级农救会指示工作。
但分会不能作决定,对工作及组织如有原则性的变更,可提交上级农救会解决。
  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全体会员除履行第二条各项义务外,并须在自觉基础上遵守
下列之纪律:
  一、不得违犯抗日民主政府法令。
  二、不做任何损害农救会及全体农民利益的言行。
  三、不好吃懒做,不腐化堕落,不荒废一寸地。
  第三十条 对不履行义务及违犯纪律之会员,得按其轻重予以劝告、批评、警
告、开除等处分,但不得打骂、罚款。违法者则应平等的受政府法令制裁。
  第三十一条 执行警告以上处分时,由村农救会讨论决定。执行开除处分时,
除经村农救会通过外,并应由区农救会批准。已批准不服,可向县以上农救控告。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协助
  三、自己生产
  四、依代表大会决议在会内募捐,及依政令许可向会外募捐。
  第三十三条 会员会费每季三毛至五毛。三季不缴会费者,即作为自动脱离本
会。但特殊贫困者,经村会批准可以不缴,以后并报告区会。
  第三十四条 会费保存问题另行规定。开支须经一定机关批准,并须向当地农
救代表大会详细报告开支情况,接受其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此章程由山东省第二届农救代表大会通过施行,修改权属于农救
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