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农民救国联合会纲领、章程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1&rec=74&run=13

  1945年9月30日至10月13日,山东省第二届各群众团体联席会议上,省农民抗
日救国联合会修订了纲领和组织章程,至1949年9月,除1947年7月至12月这段时间
外,各地农救会组织一直执行此纲领和章程。
  1947年8月,滨海区根据中共华东中央局《关于山东土改复查新指示》的精神,
制订了《滨海区农民联合会及农代大会组织章程(草案)》,经华东局批准,正式颁
布执行。其他区的农会组织也大都相继参照执行了《滨海区农民联合会及农代大会
组织章程(草案)》。
  《滨海区农民联合会及农代大会组织章程(草案)》分总则、会员、组织、村农
会、农会大会及农代大会五章,共22条。
  组织章程规定了农民联合会的宗旨,即联合全体贫雇农、中农,彻底实行土地
回家,财物回家,消灭地主阶级及一切封建势力,实现农民当家。在农民起来以后,
即及时发展生产,进一步支持自卫战争,争取农民翻身的彻底胜利。为了实现农民
当家这一宗旨,组织章程特别强调,农会要暂时统治一切,一切权力归农会,全体
农民的意见就是法令。
  组织章程规定,16岁以上的雇贫、中农,不分性别,凡同意农会宗旨,自动报
名,经本村农会通过,即为会员。地主、富农不准加入。会员要积极实现农会宗旨,
服从决议,教育群众,发展会员。
  农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机关、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皆由
民主选举产生;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团体。村委会由雇贫农组织贫雇农小组,
为村农会的核心组织。中农不单独编组,分散编入原有的贫雇农小组内,成立农会
小组。村农会大会,是村的最高权力机关;乡以上的农民大会,是各该地区的最高
权力机关;有关农民福利的每一个工作关键,如交权、对地主扫地出门、对地主的
管制、成立农民法庭、果实的分配、整理农会组织、发展生产等,必须召开农代大
会决定。农会大会及农代大会的决定,任何人不得变更。
  对于农民代表的选举,组织章程规定,应在中农与贫雇农、男人和妇女中保持
一定的比例;大体上贫雇农20人选一名乡代表,中农40人选一名代表,男人与妇女
要分开选举,妇女中的青年及成年代表各占一半。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各代表应编
入农会小组内过生活。
  1949年9月15日,中共华东中央局鉴于华东新区群众条件尚未成熟,土地改革
准备工作尚未完备的情况,为了团结全体劳动农民,减轻封建剥削,以达到初步改
善农民生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目的,特制定了《华东区农民协会组织章程(
草案)》,作为向华东各地人民政府、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各地农民代表大会及其
委员会的建议,并要求各地分别讨论及采纳。
  《华东区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分总则、会员、组织、经费、附则5章,
共16条。章程规定农民协会的宗旨为:团结全体劳动人民,保护农民利益,有计划
地、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改革,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政治地位与文化水平,并联
合一切被压迫人民,为彻底完成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反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
民主革命,及建设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民主主义中国而奋斗。
  组织章程规定,凡雇农、贫农、农村手工业工人及一切忠心为劳动农民服务的
农村革命知识分子,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赞成农民协会章程自愿入会者,
均可为农民协会会员。农民协会会员要遵守农民协会的宗旨及执行农民协会的一切
决议,要按期缴纳会费。
  农民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全省(或全县、全乡)农民协会代表大会为
农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能为依据上级指示决定本地区农民运动的方针,审
查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的报告,选举执行委员会。各级农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其职能为依据上级指示决定本地区农民运动的方针,审查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的报
告,选举执行委员会。各级农民协会的代表大会会期,规定省和战略区一年一次,
分区与县一年二次;区与乡视情况需要召集。组织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
为农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农民协会委员会,乡由15人至25人组成,区由25
人至30人组成,县由30人至50人组成,省或战略区由50人至70人组成。
  组织章程还对农民协会的部门设置和经费来源作了规定。各级执行委员会按工
作需要设组织、教育、生产教育、妇女、武装等部门。农民协会的经费来源一是会
员缴纳会费,二是从事生产事业的盈利。一切经费开支,应按期向代表大会作报告,
并向会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