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省农救会的纲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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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民抗日救国会的纲领、章程,草成于1940年联合大会期间,是省农民
救国总会举行成立大会时,由与会代表讨论并通过的。1944年,省农救会发出《修
正山东省农民抗日救国会组织章程草案》,1945年10月,山东省农救会第二次代表
大会上,正式公布了《山东省农民抗日救国会纲领》、《山东省农民抗日救国会组
织章程》。
  《山东省农民抗日救国会纲领》共11条,提出农民抗日救国会的政治主张是实
现联合政府,建立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实行减租减息,解决农民的土地问
题。《纲领》鼓励农民积极参政,改造村政权,反对一切压迫人民的政治制度。在
经济方面,《纲领》提出发展农业生产。在思想文化方面,《纲领》主张发展文化、
卫生事业,提高农民的文化、政治水平。在与工人阶级和城市居民的关系方面,《
纲领》提出,援助城市工人及一切劳苦群众为争取政治、经济利益而进行的革命斗
争。
  《山东省农民抗日救国会组织章程》共10章35条。在总则(第一章)中规定名称
为山东省农民抗日救国会(简称农救会),其性质为经济组织。
  农救会的宗旨:为团结全体农民,彻底实行减租减息,废除一切超经济的剥削,
反对一切封建压迫,争取农民的翻身解放;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劳动逐渐集体化,
并武装保卫家乡,保卫和平与民主,以建设新民主主义的新社会。
  章程规定,凡在16岁以上,亲自参加农业劳动之农民,不分种族、信仰、阶级、
性别,凡同意本会纲领、承认本会宗旨及会员义务者,无论个人或集体,自动报名
入会,经村会讨论,均得为本会会员。
  章程对会员的义务规定了4条,主要是,执行本会纲领及上级指示、决议,遵
守本会章程;与一切破坏本会组织的敌人作斗争;在各项工作中,作一般农民的模
范;发展会员,缴纳会费。
  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及罢免权;对领导机关有建议、批评
权;请求本会帮助与保卫农民基本利益权;享受本会教育训练权;向本会上级实行
控诉权;参加本会后的退出自由权。
  农民救国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省农民代表大会,
各级权力机关是各级农民代表大会。
  章程具体规定了各级农救会执行委员会的组织人数和候补委员的人数以及常委
人数。
  章程第四章规定了各级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职责及村级委员的设置。
  第五章规定了各级代表大会的会期、常委会的会期、执委会的会期。第六章规
定了村会的组成,村会与工、青、妇组织的关系。
  农救会的纪律为:不得违犯抗日民主政府的法令;不做任何损害农救会及全体
农民利益的言行;不好吃懒做,不腐化堕落,不荒废一寸土地。
  章程还规定了对违纪会员的处理以及经费方面的有关问题。